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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
中國從夏代開始有官。這一時期實行「分封制」,國君將領土分封給自己家族成員和功臣,受封者繼續分封。層層分封的結果,形成一個個諸侯國。貴族世代做官,形成「世官制」。戰國時期各國相繼改革,君主權力大大加強,中央集權 的「郡縣制」產生。
秦漢
從秦朝開始,國君的稱號為「皇帝」,他擁有對國家一切事務的最高支配權和最後決定權。秦漢時期,與皇帝有關的制度已經大體完備,除了獨攬大權以外,還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皇帝的專用詞。如皇帝自稱「朕」,命令文告稱「制」、「詔」,去哪兒稱「幸某處」,用的東西、寫和畫的東西,前面要加個「御」字等等。
(二)皇位繼承制度。全國所有官員都不再世襲,唯有皇帝例外。
(三)後宮制度。皇帝的正妻稱皇后,其他妃子稱婕妤、美人等,等級各不相同,後來貴妃地位最高,僅次於皇后。太子繼位後,如果年紀小,往往由母后攝政,容易造成外戚專權,漢武帝為除此弊病,曾採用過殺母立子的野蠻做法。
(四)宦官制度。皇帝多妻,宮內僕役以宦官為主,明清時又稱「太監」;宦官與君主接近,往往受到君主重用。
秦漢兩朝,中央官吏中最重要的是「三公九卿」。秦和西漢中前期,習慣上把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為「三公」。太尉主軍,不常設;御史大夫則是丞相的輔佐。地位最高的是丞相。漢成帝(公元前32-前7年)以後,丞相(又稱司徒)、太尉(又稱司馬)與御史大夫(又稱司空)「三公」鼎立,地位平等,都是宰相官。「司徒」主管民事,「司馬」管軍事,「司空」管水土工程事。
「三公」之下,有一系列分理各項具體事務的官,泛稱「九卿」。
秦代在地方上實行單一的「郡縣制」。地方上分郡、縣兩級,郡的長官稱守,又稱太守,一郡內的事,都由他管理執行。協助郡守的是郡丞,都尉在武事方面輔佐郡守。縣的長官稱令或長,縣令或縣長全面主管縣中各項事務,縣丞全面協助,縣尉主要管武事。
漢代在地方上分封了一些諸侯王國,但仍以「郡縣制」為主。為了監察地方郡國,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13州,每州置刺史一人。本來只有監察權,後來經常干預地方事務,逐漸成為凌駕於郡守之上的一級長官,州也慢慢變成了郡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
魏晉南北朝
為了提高官僚組織的行政效率,皇帝愈來愈依賴本來作為祕書性質的官員,他們中有很多出身寒門,「三公」權力不斷被侵蝕和分割,慢慢變成了真正的宰相機構,形成了隋唐「三省制」的雛形。
隋唐五代
隋代大一統的局面要求官僚組織各部門分工明確,唐代加以改善,隋唐時期便確立了中央行政中樞上的「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同為宰相,三省長官外,其他官員若加上「同中書門下三品等頭銜,也成為宰相。宰相後來有專門辦公地點稱政事堂,又改稱「中書門下」。行政系統之外,隋唐設置了監察百官的「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上,隋和唐初恢復了州、縣二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縣的長官為令。這些政治制度的革新和完善。「安史之亂」以後,唐王朝在各地普遍設立節度使和觀察使,掌管數州地域軍民財政大權。變為州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有些節度使父子世襲,割據一方,終於導致了五代十國的混亂局面。
宋
宋代大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地方上雖沿襲唐後期的三級建制,但各級地方政府的兵權、財權、司法權都收歸朝廷。
宋代時宰相一職仍然十分重要,但軍權卻被剝奪或削弱,由中央設樞密院與宰相機構,分別掌管軍政和民政,俗稱「東西二府制」;宰相的財權亦一度被削弱。宋代皇權雖然大大加強,不過仍受到宰相、諫官、史官等的制約。總之,宋代官制儘管繁雜多變,卻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上最完善的階段。
北宋前期宰相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相的是「參知政事」。神宗元豐年間中央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但三省長官從不授人,卻用「尚書省」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尚書令職權。正副宰相總額一般不超過五員,辦事機構改在「尚書省」內的都堂。
北宋前期宰相不能過問財政事務,由稱為「三司」的機構負責,北宋元豐年間改制,取消三司,宰相恢復了財權。
宋代立國後,派遣中央朝官直接掌握州、縣二級的權力,打破了以前由節度使及一些州刺史等武臣專制地方的局面。但全國有200多個州級行政單位,都直屬朝廷,中央實在難以直接管理;於是在唐後期「道」的基礎上,於全國設十來個「路」,每路轄數個州。路置「轉運使」,總領一路財賦,同時監督州縣官吏。未幾,轉運使的職能範圍逐漸擴展到軍、民、財、刑等方面,宋政府擔心轉運使權力過重。於是另設提點刑獄使、提舉常平使、安撫使等。這些路級官員互不統屬,分掌的地域範圍也不完全重疊;但他們都具有監察州縣的職權,同時又彼此監督。
宋代州的長官為知州,;與州平級但地位較尊的為府,京府長官稱尹或稱知府。軍、監也與州平級;一些地勢重要、戶口少,而不能成為州的地區設軍,長官為軍使或知軍;一些鹽場、銅錢鑄所設監,長官為監使或知監。州下為縣,長官稱知縣或縣令。儘管宋代州縣不隸屬於路,路級官員不准干預州縣事務,路也沒有單一長官,實際上是一種虛化的政區;但宋代地方行政建制仍可看作是三級制。
遼、金、元
遼代官員分南北兩系,北方官員用傳統契丹部族制度管理契丹事務,同時有樞密院統管全國事務;南方官員用漢制管理漢人事務。地方上同樣分族而治。
金代開始,大規模採納中原王朝的政治制度,但女真舊制中君主絕對專制的色彩仍然保留。中央只設「尚書省」,中書、門下二省取消,實際上宰相的輔佐出令權被剝奪了。
元代仿金制,設一省,名為「中書省」,其實也僅是執行機構。另外,元代一直保留蒙古舊制中的怯薛組織,該組織成員與君主間的主奴意識,廣泛蔓延至整個官僚體系。元代在地方上,不僅讓蒙古舊制中的分封制繼續保留,新施行的行省制其實也帶有強烈的舊制色彩。
金代建國初,官制簡單,軍民合一,千夫長為「猛安」,百夫長為「謀克」。自熙宗開始,大規模推行漢制,但在地方上「州縣制」與「猛安謀克制」並存。
元代中央設中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名為「中書省」,實際上也只是執行機構。設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稱「宰相」;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稱「執政」,與宰相統稱「宰執」。蒙古人習俗尚右,故右丞相和右丞地位在左丞相和左丞之上。中書省之下有右、左司領「六部」。中央軍事機構是樞密院,設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等官,與中書省職權劃分也不是太嚴格。監察機構為「御史台;在地方上設置兩個行台,設官仿照中央御史台。
在三大機構以外,中央還有管佛教和吐蕃(西藏)事務的「宣政院」等機構。地方上一級行政區劃是行省,本為「中書省」派出機構,後成為常設行政單位,設官仿照「中書省」。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等單位,但行政級制不統一。此外,「分封制」仍有所保留,而「行省制」本身即帶有分封制色彩,所以權力甚重,集地方軍、民、財和司法權於一身。
元代有一特殊組織「怯薛」,本是宮廷禁衛軍,輪番宿衛宮廷與君主很接近。元代還有一個特殊的官名「達魯花赤」,它是蒙古語,意為鎮守者,置於地方(路、府、州、縣)、軍隊、諸衙門,為最高統治長官,起監守作用。
明
明代,於洪武十三年罷丞相,,六部等中央行政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除行政上六部分立外,。軍政設五軍都督府統兵,任免軍官權則在兵部,而調兵權只在皇帝一人手中;刑法大案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執行,又特設由錦衣衛控制的「詔獄」制約刑部等機構。
永樂年間正式設立了內閣。
地方上,明代在全國設「十三布政使司」,另設「兩直隸」,俗稱「十五省」。將事權分散於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中,形成「三司制」。
明代時「六部」直屬皇帝。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分管軍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與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處理,稱「三法司制度」。刑部審理,都察院糾察,大理寺複審,有時還會由其他官員會同「三法司」共同審核判案。另有一種由錦衣衛控制的特別刑庭「詔獄」「三法司」一般無權過問。
中央機構還有「都察院」管監察;「通政院」掌出納帝命、接受臣民申訴等;「大理寺」複審大案,長官為卿等。
明代地方建制簡化為三級。除南北「兩直隸」外,全國設13個「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財政。「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監察;「都指揮使司」掌軍政,分別對五軍都督府和兵部負責。「承宣布政使司」下為府,設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輔佐,還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為縣,置知縣,副職有縣丞等。另有州,分兩等,一為「直隸州」,直隸於布政使司,與府平等;一為「散州」,隸屬於府,與縣平等。州設知州,屬官有同知等。
省級行政單位從明中期起,不時派「巡撫」到各省協調工作,處理大事。後期還向地方派駐掌管幾個省相關事務的「總督」,可以節制巡撫和地方三司。但終明一朝,仍然屬差遣性質。
清代
清代中央各部門主要官員滿漢複職,滿官位次在漢官前,掌實權。清代君主獨裁的程度又超過明代軍機大臣也不是實官;皇帝在原奏摺上寫上處理意見,不須經其他機構發還,命奏言者遵照執行,這就是「密摺制度」。
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襲明代,另有「內務府」、「理藩院」等新機構設置。地方上將明代尚屬臨時差遣的總督和巡撫職位固定下來,成為省一級的最高長官。清代對邊疆民族地區的控制能力也大大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