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 (女,獨身) 在上年年初和一位相識 10 年以上的夫婦朋友開辦合夥人企業,主要客戶是一位美國人。因為朋友仍是打工仔一族,而這對夫婦朋友亦對做生意很有經驗,所以朋友便授權這位合夥人簽合約。
問題便發生在這裡 (故事背境 )︰
這對夫婦於是向公司內一位大客戶( 美國人 )預先收取合約款項 $22,000美金,因為干巧朋友(女) 放假回公司才發現這份合約,而公司實在沒有可能完成這份合約內容的。於是這對夫婦把這筆款項提取然後逃離香港…留下這位朋友(女)獨自面對…
這位美國人於是報警,並向入境處申請禁制令不許朋友( 女) 離港。
根據香港法例,朋友( 女) 不能以不知情為理由逃避法律責任的!!所以要坐監…
現在朋友( 女 ) 得到律師協助,透助書面通知美國人朋友都是受害者的真相,美國人現在同意在收到所有款項後取消控告朋友(女 )。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的這個問題是這樣︰
朋友(女) 本身沒有家底…血汗錢己付出搞生意了…如何才能自救呢?
PS: 夫婦朋友現被警方刑事通緝
更新1:
只要夫婦朋友 (現在己經不是朋友了,因為騙了我朋友的所有錢)被警方捉到,就會即時上法庭承擔責任。當然如果這對夫婦身上仍有 那 20,000美金的話,我的朋友(女)便不用還這筆款項。但要考慮的事實在大多情況下都是犯人在消費所有金錢走頭無路下才會回港被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