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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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指的是人工流產,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
目錄[隐藏]
1 名稱
2 為何墮胎?
3 方法
4 社會觀念與法律規定
4.1 古代法
4.2 宗教
4.3 亞洲地區相關規定
4.4 歐洲地區相關規定
4.5 美國
5 女性主義
6 有關墮胎的電影
7 參看
8 外部連結
[編輯] 名稱
臺灣年輕人間,常稱為夾娃娃。
[編輯] 為何墮胎?
婦女選擇墮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為了控制生育,亦有可能胎兒是因姦成孕,或婦女因為身體狀況而無法承受懷孕。根據美國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於2000年所作的統計,美國在2000年總共進行過131萬次墮胎手術,當中有1%與因姦成孕或亂倫有關。而以下另有一個從27個不同國家作出的墮胎報告,按原因的高低作排列如下:
25.5% – 希望延遲撫養孩子的時間
21.3% – 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
14.1% – 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因而希望中止懷孕
12.2% – 孕婦年紀太輕,在家長或其他人的意願下中止懷孕
10.8% – 懷孕會令婦女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中止
7.9% – 不想再懷孕
3.3% – 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損
2.8% – 繼續懷孕有損孕婦健康
2.1% – 因為強姦或亂倫而引起的懷孕
[編輯] 方法
月經規則術:將消毒過的管子置子女性的子宮頸,利用真空的的原理,將子宮內的經血或早期胚胎(約二週-七週內)吸除,過程約三十分鐘。
真空吸引術
子宮擴刮術
子宮藥物灌入法
子宮內裝置放置法
子宮刮除術
子宮切開法
陰道塞劑放置法
RU-486投藥 此法必須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才能保證安全,萬不可自行投藥流產
[編輯] 社會觀念與法律規定
墮胎是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備受爭議的一種行為,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爭論非常激烈,主要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體權問題。道德方面,反對者認為嬰兒的生命屬於嬰兒,所以其他人不能隨意剝奪嬰兒的生存權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蘭教及猶太教主導的國家(中東、歐洲及北非)認為,生命是神所賜於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權取回生命,而非人類。這個觀念在部份天主教國家尤為強烈。在愛爾蘭,除了墮胎以外,避孕也是違法的。至於女性身體權,則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延續,而當胎兒的存在對母親構成影響,母親有權中止胎兒的生長。
雖然在不少國家墮胎都是違法,它通常被取締或者限制,但是違法的墮胎也總是找的到。現在大約世界上2/3的婦女可以合法墮胎。各國墮胎法律差別很大,有些國家隨便什麼時候什麼情況都可以,而有的國家無論如何也不准墮胎。墮胎法律依然在經常改變。
[編輯] 古代法
古代的法典中無明確對墮胎設立的條文。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規定「毆打婦女,以致使其喪失胎兒者,根據她的地位課取罰款」,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有「以劍擊人而殺害胎兒者處......」,皆屬於傷害罪的型式。
[編輯] 宗教
基督教在西元629年的君士坦堡會議決議中墮胎等同殺人。而直到現在,羅馬天主教教會不單只堅決反對墮胎行為,在不少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如愛爾蘭,任何墮胎行為皆屬刑事罪行,不論要求墮胎者及執行手術的醫生皆有可能被判處入獄。而在宗教自由的臺灣,臺北縣新莊市之天主教輔仁大學曾要求教師不得鼓勵學生墮胎,違者開除。至於其他基督教教派,大多數都引用《聖經》內容而不允許教徒接受墮胎手術。
不過,猶太教根據他們的《猶太聖法》經傳中提到,胎兒在產下之前是母體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因為墮胎並非謀殺,在1975年的猶太教徒雙年會上宣佈與墮胎有關的聲明中,提到「......母親的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量。」
佛教嚴格禁止墮胎,視墮胎同等於殺人,反對以墮胎作為節育的手段。
[編輯] 亞洲地區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少數地方政府法規有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使得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產要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否則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民國(台灣):定立《優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產與結紥手術第九條中,明定人工流產的施行範圍。
優生保健法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維基文庫)
但在同時《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四章仍規定了「墮胎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四章墮胎罪(維基文庫)
此二法之間仍有爭議。
在香港,法例規定執行墮胎手術前必須得到兩位醫生聯署,確認要求墮胎的孕婦有需要接受墮胎手術才可以執行。但據知有部份私立醫院對有關規定有著非常彈性的執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懷孕的女士,可以利用相對較高的金錢而在香港得到比較安全的墮胎。
新加坡於1969年頒布《墮胎法》。
南韓於1973年立法允許醫學、優生及司法理由的墮胎行為。
[編輯] 歐洲地區相關規定
英國到1803年通過第一個墮胎法案--婦女墮胎法,將墮胎視為非法的行為,最高可處以死刑,1929年通過嬰兒保護法,視墮胎相當於殺嬰,禁止結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兒的生命。1967年,制定了墮胎法,保護婦女權利,允許有條件的墮胎行為。1990年修正並放寬人類受精和胚胎法中墮胎的規定。
法國刑法1975年將墮胎合法化,可無限制進行人工流產,且可得到政府補助。
意大利的法律規定婦女在妊娠90天內可無條件進行人工流產。
愛爾蘭憲法中規定禁止婦女墮胎,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進行人工流產。
瑞士使用1937年制定的墮胎法,進行墮胎者會被處以五年牢獄和罰款。
[編輯] 美國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了墮胎法,是第一個通過墮胎法的美國州份,1990年時美國所有的州份都通過了墮胎法,除了危及婦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墮胎。1960年代時,美國發生了一位婦女在懷孕過程中,服用某種藥物引起新生兒畸型,和懷孕時罹患德國麻疹導致新生兒重度殘障的事件之後,美國各州開始放寬墮胎的法律規定。2006年3月6日,南達科他州州長邁克·郎茲簽署一項法案,禁止該州內的墮胎行為。[1]
[編輯] 女性主義
墮胎一向是女性主義有關生殖自由的重要議題,女性主義者主張要不要懷孕是女性的身體權,屬於基本人權,懷孕之後是否墮胎也應由女性自行依據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生活形態等等因素決定,拒絕由國家制定法律逕行介入,也反對由家父長或丈夫過度參與墮胎與否的決策。
[編輯] 有關墮胎的電影
《天地孩兒》
《殘蝕的理智》
[編輯] 參看
妊娠
流產
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