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領手續
須本人親自到辦並交驗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的正本(受理申請時須收取該證件的影印本一式兩份,須用A4紙影印),提交本人完整填寫并簽名的《申請表》,提交本人近半年內拍攝的二吋(即應不超過45mmX55mm及不小于40mmX50mm)正面免冠、無任何修飾白色底或粉紅色底(相片顯示出來的底色在PANTONE:237/238之間)彩色照片一張(噴墨打印相片不適用)。
(一)首次申請
(1) 在香港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在合法監護人陪同下(具體要求請依照本《須知》第五項"注意事項"第2點提交資料)遞交申請,須交驗本人出世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區護照及父或母之身份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無身份證及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則交驗本人的出世紙、回港證及父母其中一方之身份證及回鄉證或特區護照等有效的中國國籍證明文件。18歲或以上的人士,須交驗本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中國國籍證明文件(如出示父或母之中國國籍證明文件舉證本人中國國籍身份的,則須交驗列有父母姓名的出世紙或蓋有學校印章以及列有父母姓名的學生手冊等關係證明)。
(2) 經內地批准赴港定居,成為香港居民的原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可即時受理,申請時須交驗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單程證及《簽證身份書》。通過其他途徑移居本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原內地居民,此類申請須送函發證機關審批後方能辦理,送函時須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文件、首次抵港定居證件(如持外國護照抵港的,還須提交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中國國籍證明文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資格時所持的旅行證件(內貼有入境處發出"以往規定的逗留條件現告撤銷"的標簽),以及內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規範的戶口注銷證明。
(3) 在中國其他地區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中國簽發的證件來港定居成為永久性居民的,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原居地身份證明文件及首次抵港定居的旅行證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資格時所持的旅行證件(內貼有入境處發出"以往規定的逗留條件現告撤銷"的標簽)﹔該部分人士如持外國護照來港定居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還須交驗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恢復(加入)中國國籍的證明書。該類申請視情即時受理或送函發證機關審批辦理。
(4) 在外國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中國護照來港定居者,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首次抵港證件和現時持用有效之旅行證件﹔持外國護照來港定居者,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恢復(加入)中國國籍的證明書及首次抵港之證件。
(5) 經批准恢復或加入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區護照和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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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換領新證
《回鄉證》或《回鄉卡》持有人,均須憑舊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辦理換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申請時須交驗本人的舊證、香港身份證(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未滿11歲非香港出生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辦理更改姓名或出生日期等手續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按換領新證手續辦理。辦妥手續後證件發還予申請人,證件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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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失補領
遺失《回鄉證》或《回鄉卡》(包括該證期滿失效)辦理遺失補領手續時,須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未滿11歲的還須交驗特區護照或回港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須交驗香港身份證和簽證身份書(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和回港證、非香港出生的則交驗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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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損壞補領
辦理損壞補領手續需根據該證損壞程度,分即時辦理或送函發證機關審批兩種。屬即時辦理的,辦證時須交驗香港身份證(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未滿11歲非香港出生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交回損壞之證件并提交該證的影印本一式兩份;若損壞嚴重者,須書面說明情況及交回損壞之證件,經發證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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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領《出入境通行證》(臨通)
《出入境通行證》(俗稱"臨通")是回鄉證(卡)之外的補充旅行證件,供有需要的香港居民臨時使用。"臨通"通常為一個月一次或兩次入出境有效,其申領條件與回鄉證(卡)相同,辦證時須交驗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一份,交兩張二吋近照。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三﹑收費及取證時間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分10年期的成人證和3年期的兒童證兩種。18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申領10年期證,未滿18歲者申領3年期證。正常辦證期限所指的工作天均不含星期六、日及香港公眾假期。
1. 首次申請或換領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分別為360港元或240港元,12個工作天後取證,快證5個工作天後取證,分別加收200港元。
2. 損壞換領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分別為560港元或400港元,12個工作天後取證;快證5個工作天後取證,分別加收200港元。
3. 遺失補領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分別為560港元或400港元,12個工作天後取證。
4. 申領一個月一次或兩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收費分別為70港元或100港元,10個工作天後取證;快證5個工作天後取證,分別加收200港元。
四﹑領取證件
1. 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舊證予以注銷。辦妥申請手續後,申請人請按指定時間帶同回執卡及舊證和身份證等證件,到原申請門市領取證件;代替他人取證的,須出示申請人的回執卡、載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影印本)以及取證人的身份證,提交上述取證資料的影印本一份(須將上述資料用一張A4紙合併影印)。
2. 換證者如未能交回原證(包括該證期滿失效)註銷,須辦理遺失補領手續,收費100港元,辦妥遺失補領手續12個工作天後方可取證。
3. 請按時取證,超過取證日6個月不來取證者,該證將被發證機關收回註銷,已收費用概不退還,屆時須按原來手續重新辦證。
五﹑注意事項
1. 申領證件須本人親自到辦。回鄉證(卡)損壞、遺失,須辦理損壞補領或遺失補領等相關手續。
2. 18歲以下的申請人,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合法監護人陪同下親自遞交申請并在申請表上簽名。辦證時除須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外還須交驗出世紙或蓋有學校印章的學生手冊等關係證明(須列有父母姓名)及父或母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倘若父或母不能前來,須出具其父或母之授權書(正本)、關係證明、父或母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特區護照或回鄉證等)和受委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提交上述辦證資料的影印本一式兩份)。
4. 申請人均須提交辦證資料的證件影印本一式兩份,該影印本一律用A4紙且須為原件的真實複印,影印本上不能有任何遮蓋(持回鄉證換證的,請提交第2、3、4頁影印本,其中香港身份證與原《回鄉證》(卡)資料頁須合併用一紙影印)。
5. 照片應完全符合規定,否則,可能因照片原因而延誤取證時間。
6. 香港中旅社為委托代理機構,有關的辦證規定、收費標准等均按發證機關的規定執行。為方便申請人,香港中旅社辦證門市提供代客影印(2元/張)并設有即影即有快相的服務。申請人須憑證件取籌辦理申請,取籌方式可透過香港中國旅行社網站(
www.ctshk.com)預約或到門市領取,每日額滿即止。有關申請表可在各辦證分社索取(右上角印有條碼的申請表不可以影印重復使用)或從香港中國旅行社網站上下載,辦證詳情亦可透過自動咨詢電話28511700或登錄香港中國旅行社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