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村屋是否可可租可賣

2007-01-25 10:04 pm
本人知有現時仍有很多圍村的地方,但好似當果條村村民生了兒子,是否可向村長(而非政府)申請土地起屋, 起了一幢又一幢, 然後再租出,謀取暴利。其實,起初政府的原意精神是否如村民所做的一樣? 乜唔係只可以自住而不可用作商業用途嗎?

回答 (3)

2007-01-25 11:57 pm
✔ 最佳答案
其實你說的是丁權問題,而不是一有孩子就可以申請建屋的。
至於丁權,即是丁屋權,丁屋正式名稱為新界小型屋宇,即是你所說的村屋、或圍村屋。根據政策,新界原居民男性,一生可以申請建一間丁屋,而且是不用付差餉及補地價的。小型屋宇如已取得地政總署的豁免證明書,則可以免除提交建築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核准。
小型屋宇的建築規格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高於8.23 米(27 呎),而其上蓋面積則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即每一間小型屋宇最大面積為2,100平方呎。七百平方呎的上蓋面積規定源自0.01 畝(一分地)及0.02畝(兩分地)的中位數,而三層的高度限制則為六十年代政府和新界原居村民協商的結果。
而新界原居民是指1898年前已在新界存在的鄉村原有居民,只要父系源自這些鄉村的就是原居民。而所謂新界原有鄉村,亦是有範圍的,不是可以隨便亂認。新界原有鄉村,根據地政署出版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認可鄉村名冊」,上面列出共有636條認可鄉村,而只有這些新界鄉村,才是原居民村,而來自這些原居民村的後人,才可以自稱原居民,當然選要名字在該村的族譜上紀錄,再加上村長或村代表的該可,才正式擁有原居民資格。而這636條認可鄉村名單,可以參考有關的文件紀錄:http://heungyeekuk.org/009b.pdf。
所以可不是所有新界人都是原居民!亦都不是所有新界人都可以申請建丁屋的。而一定要具有原居民資格,而且是男性,才可以向政府申請建丁屋,而不是向村長或村代表申請。不過當然要過村長或村代表一關,因為村長或村代表,是核實誰具有原居民資格的有力人証,如他們否認,就有可能推翻那人的原居民資格。因為有機會同名同姓,族譜只是物証,缺人証是不足夠的。所以村長或村代表選舉會這麼重要,唔知你明唔明個中玄機啦!順帶一提,如果非原居民在新界要申請建屋,以我所見,成功率基本上是零,除非是大發展商,例如建嘉湖山莊等,就獲批准發展。所以建村屋,還是原居民的專利。
誠言,丁權的出現,是因為六十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想得到新界人合作,所開出的優惠條件。政策沒有禁止原居民將丁屋轉售或轉租,只是丁權不得轉讓。因為政策制訂為六十年代,那時有經濟能力建屋的新界人有限,而且當時政府在新界亦缺乏公營房屋予居民租住,所以開出的優惠條件,以當時的情況而言,不能說太過份。只是現時新界成了主要居住地,而村屋居住環境總是好點及自由點,就有價了,原居民因此可以靠出租或出售丁屋,就可以唔使做有錢收。而丁權雖然不能轉讓,但發展商可以和原居民合作,用原居民名義申請建屋,之後出售圖利,變相賣買丁權。錦繡花園也是以這個方式,過到關發展出來的。不過這些問題,又怎可在四十多年前預知?事到如今,也是始料不及的。
雖然原居民申請建屋好像好容易,但其實最近政府公佈,積壓未批的申請建屋個案多達二萬宗,未批原因多為沒有合適地點。所以希望放寬以加快審批,例如放寬三層的限制,又或是放寬屋之間距離之限制,不過就會造成圍村過份擠迫,及缺乏足夠消防通道等問題,而一直未得到支持。所以就算覺得現時新界建了很多丁屋,好像好亂的。其實政府已因政策作出限制建屋申請,如沒了此限制,新界的村屋分佈會更混亂,亦會比現時更擠迫。而將來發展亦未可預料,所以我就決定搬離圍村了。
參考: 我是新界人!
2007-01-25 10:34 pm
間屋係你就係你,可以租同賣架
2007-01-25 10:09 pm
起好5年內賣要補地價

收錄日期: 2021-04-12 15:58: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25000051KK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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