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電費單計價起迄日(95-11-16~96-01-17)
自用 586 元
公共電費分攤 1014 元
共1600 元
我是95-11-14辦理提前交屋的 (為做裝潢),但正式交屋是在11-27
,而且當時公設皆未完工,都還在做.沒有辦理提前交屋的屋子(皆統一在12月底交屋),仍在趕工中.而我就必須要去分攤在所有公設都未完工之前且一大票工作人員都還在搭乘電梯趕工中的公共電費嗎?這樣是合理的嗎?我所有的公設都還沒使用.而且想再問一個問題:現在是冬天,還沒開冷氣.若是到了夏天,公設內開放冷氣,管理室也開冷氣,再加上我自己住家的電費.兩個月的電費不就超過4000元了嗎?而且我們還有繳交管理費(一坪46元;包括公設)一個月也要1100~1600元之間.這樣子一個月為了公設的需要多開銷3000~4000元,會不會太誇張了? 原本想說辛苦工作賺錢買了一個小公寓,卻沒想到要多開銷那麼多錢?????買房子的時候,以為只要繳管理費而已.
請問有人可以給我解答嗎?非常感謝您!!
更新1:
其實我有先問過電力公司了,所需繳的金額已經除以147戶了.只是,公共用電若以我的1000元來說,147戶*1000元,一個月下來,不就高於14萬7000元了.而且現在還是冬季且是公共設施都還未啟用之前,若到了夏季,且大家都有使用公設時,公共用電分攤不就會超過每戶30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