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問 : 基督徒對同性戀立法有何看法?
而非同性戀應否合法, 或是應由誰來訂制,
更非試舉例那位同性戀者對教會重要呢??
不是在答問題的呢~~
角度係:倒底係基督教(神治人)的角度問題呢?定係基督/天主徒(人治人)的角度問題?
本人在於基督徒身份的個人立場,對同性戀(或任何)立法的讚成與否,一切只在乎「神的旨意」,並不是出於「人/信徒的旨意」。
即係:神係咪真係因為同性戀而反對同性戀呢?(請樓主看看下文)
「聖經」在完成至今,神學派的聖經研究者,是仍還未能把祂(神)的旨意,可以完完全全咁明白晒當中嘅意思和旨意的。故此,如要回答「上帝係唔係反對同性戀?」呢個問題,想信我們可從「非斷章取意」的不公平角度,來一個公平的角度,以「一整個」涉及有關「同性戀的故事」來解釋,上帝為何反對同性戀的因由。
聖經上的「同性戀」一詞,是在「舊約」當中首次出現的。
當時是發生在一個叫做所多瑪嘅地方,當時嘅社會,其中一項最腐敗嘅問題,就係男盜女娼,好多人都犯淫亂嘅事;而呢批人當中,有人為錢、有人為權力慾,而你情我願咁行一切淫亂和罪嘅事,所以 神因知佢地個個都無藥可救,先至大動怒火,將佢地一炮過消滅。
換句話說, 神反對同性戀,是由於他們以此視為私慾/私權的表現象徵(古時的中國高官和有錢人,不論是男是女,都把同性戀行為,視為霸權者才能有資格發生的行為),而此象徵當中沒有「愛」的含意,所以 神才把他們的行為界定為「行淫亂」,並把他們一併消滅!(因為 神是愛。)
聖經上第二次出現的「同性戀」一詞,是在「新約 - 羅馬人書( 1:26-27)」當中再次出現。
內容: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 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換句話說, 神再一次反對同性戀,同樣是因為「人」( 不論是男性、女性) 放縱自己情慾而得到了「罪」。因為內文講到,已有丈夫的妻子,因放縱自己的情慾(即濫交)而與同性(即女女)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已有妻子的丈夫,因放縱自己的情慾而與同性(即男男)發生性行為;所以 神會扡他們這種「妄固婚姻(即承諾)之約」做出:濫交、雙性戀、背叛其丈夫或妻子的「罪」報應給他們。(最貼切的報應例子:愛滋病大多是因雙性戀者和性濫交的人仕而傳染的。)
總結:綜合這兩個故事, 神透過聖經向世人告知衪對於反對「同性戀」的意思和背後旨意是, 神並不是因 「反對同性戀」而反對,而係:- -
1) 他/她們是要因為要表達他/她們是擁有霸權者身份之人,以濫用金錢或欺壓手段,來使願意者(即男女娼妓)或弱者就犯。
2) 他/她們「妄固婚姻(即承諾)之約」,而放縱愛情的情慾,不分男女來做出濫交嘅行為。
因此, 神透過聖經向世人告知,「濫交」一詞,不但識用於異性戀者的身上,而且也可同時識用於同性戀和雙性戀者身上的同時,也沒有因該人的性向而出現任何底觸的論點。
聖經內文的其餘參考資料:
1) 舊約 - 「默示出來」的律法上有提及人不可「濫交」,但沒有針對任何性向的子民。
2) 舊約 - 非婚姻式的肉體關係,如果是以金錢、強暴、欺騙、欺壓的方法得來,在 神眼中是「罪」的一種。
3) 新約 - 耶和華講過, 神差他到我們這裡,並不是要改變舊約的律法典章,而是要成全舊約所有的律法典章,當中不可增加、減少。
4) 新約 - 耶和華曾「親口」再一次講過,我們要遵守 神給子民的一切律法典章,而對於「濫交」一詞,也沒有針對任何性向的子民,與舊約相同吻合。
5) 新約 - 夫妻「即已有婚姻(承諾)之約」者,他們可因向 神作禱告,而暫時分開居住外,其餘的則要一起同住,免得有人犯罪。(即 神已向世人告知,若人與另一伴長期分開,是其中一項,容易導致「濫交」而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當然教會內確係有人反對同性戀(斷章取義)的。
但「聖經」在完成至今,神學派(唔係一味淨係識得返教會果D)對於聖經內文的研究,是仍還未能把祂(神)的旨意,可以完完全全咁明白晒當中嘅意思和旨意的。
時至現階段的今日,我們對從整本聖經的理解,事實上是還未能完完全全明白,或被「人」接受當中一切的旨意的。
例證:
十多年前,教會有「人/信徒」認為人大咗自然要結婚產子,來延績下一代,但係從「聖經」舊約 - 當中有一好細段的主題和內文,內容是講述當時有一名官員,在回鄉前認承了王(即皇帝/首相)的條件,在探望家人後要返回其官職任命,於是這位官員在回鄉抵家後,當見到自己的獨生女經已長大時,女兒哀求這位官員(即父親)不要再因做官而長時間離家時,父親因女兒的孝心而感動,但父親卻因不能反口(即講大話)而拒絕了女兒的哀求的同時,父親為要女兒明白他的難處,於是把他做官的一切負面事情向女兒告知;當女兒明白後,女兒攬著父親哀哭,並望父親能准許女兒終身不嫁不取,父親答應了女兒的請求後,這名女兒便自行到了一座「專為女性因任何原因而終身不嫁」的山上,進行了哀哭兩天的儀式,以記念她為何終身不嫁的原因。
看看!這個問題的答案,原來從「聖經 - 舊約 」時代經已出現,那麼當年為何有「人/信徒」會抹殺這番說話呢?
上帝反對同性戀也好,同意也好,我們是要跟隨著 「神的律法和背後的旨意」來行,而並不是跟隨著「人/信徒」的私下己見來行;不然的話,便會出現「人治人」而不是「 神治(教導)人」的情況。
緊記, 神做人是讓「人」可管理地上的一切事物,但這並不等於「人」有權「治人」的。因為宇宙萬物的元首是獨一無二的 神,而不是人,因人是受造物。故此,我們只可依靠 神的律法來定斷一切,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妄加記見來定斷人的過錯。
2007-02-05 03:53:07 補充:
我也非常贊成 leo 的回答。
參考: 聖經(整本)
信耶穌教的朋友請留意,
你地冇須為「拗」而拗,因為爭取「同運」的人,不是要研究道理,他們是要打擊任何反對勢力而矣, 佢地能打擊到你就最好,相反佢地唔夠你講,亦唔會收手...明冇,所以無謂浪費青春..
你地面對佢地的「挑選」,只須用一個大原則就ok了--------「同性戀的無仔生」,
你們在此「金句」之上,可大做文章,佔盡道德高位,將所有問題丟番個波俾佢地.明冇!!!
同性戀,在我立場我是反對的,同性性行為我也反對.點解,我用非基督教的立場來說,
第一:家庭觀和小朋友的成長:
2個男人和女人怎生仔,就算比你領養,怎能讓個小朋友可以分別到2個男人,一個叫阿爸,一個叫阿媽呢,男女身份/家庭中的角色,佢(小朋友)都不能分得清,你叫佢長大後如何處理性別角色的問題,簡單d 以家d 人好仲意離婚,隨時個老豆會娶埋個菲傭做老婆,(是我個學生的真實例子)
三年級前叫個菲傭做姐姐,3年級後叫佢做阿媽,個細路d情緒簡直暴跌,自已唔知邊個係阿媽,應該叫邊個做阿媽,心理輔導左2-3年,佢先接受到個姐姐做左佢阿媽,
我係想講,個細路(生在同性戀家中)的成長一定好有問題,你叫佢返學,點同人講,個男人係我阿媽,我老豆阿媽係基的.你叫佢怎自處.
第二:同性性行為:肛交,肛門用來嘔市的,個個位置充滿細菌,同埋肛門位的肌肉組織係好薄,搞d 咁的野,隨時流血,以及細菌入侵,愛滋都可能因而野到.(係d醫生講的,醫學報告都有講過)值得搵命博咩.
三:道德觀立場:個個都搞基,咁邊有人生仔,男女比例又不平均,香港遲早玩完,and then 呢個行為又會令到其他人跟埋你做,是好咩,男女結合是正常,是神賜予,歐美國家同性戀合法化,佢國家有和平有好的家庭觀咩,不見得,仔女law槍殺父母就成日見報,呢d叫人權咩,原來人權,自由的背後要擔咁多社會問題,咁我令願香港無自由,近d呀,以內地人生仔事件,香港有著數咩,人權ma,生仔要有自由ma,結果怎樣,報紙日日賣,係人都有看,不用我多說.呢d唔係叫人權,自由,呢d叫放縱.為左自身利益,去破壞人和人和世界/環境的關係,值得咩,孔子孟子都唔贊成同性戀啦.佢道德經,咪一樣要人考順父母,不考有三,無後為大,2個男人點生仔傳宗接待.
第四: 我用返基教立場:聖經講明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或丈夫(男或女)結合成為一體.生養眾多,遍滿全地. 不用我多說.
參考: 忠言永遠逆耳,唔啱聽的我都無法.不過請勿攻擊,好倦,唔想再說,好自為之
大概喬冶布殊(JUNIOR)在任内,目前只做對了反同性戀這一件事。
2007-01-24 11:08:14 補充:
不考有三,排首位的是「苛意曲從陷父母於不義」。
我覺得每個基督徒對「同性戀立法」的立場都不一樣,我即管說說我自己的看法。
同性戀立法有多種,例如同性婚姻,反同性戀...多個問題。
對於同性婚姻,我的看法是中立,要視乎社會的接受情度。如果社會普遍不接受同性婚姻,但強行立法,反而會令同性戀人士遇到更大的心理壓力和家庭問題。我自己本人是不認同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但不認同還不認同,我也不能強逼別人接受我的看法。神也沒有逼人信祂,更沒有逼人接受神的道德標準,何況我們只是普通人呢?所以我希望在這裡鼓勵大家信徒都保持冷靜,在同性戀問題上,我們要清楚知道自己的價值觀,但同時又不要強逼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神也希望我們愛同性戀者,我們可以多思考他們的立場、他們所遇到的心理壓力、他們內心的爭扎等。
對於「反歧視同性戀」,我就絕對反對立法。不是說歧視同性戀是對的,而是太難界定何謂犯法,最終只會引來一連串不止息的訴訟,花光納稅人金錢。情況有點像反對種族歧視條例,叫人做阿星是不是犯法呢?叫人基佬係咪犯法呢?阿媽反對自己個仔同男人拍拖又係咪犯法呢?太難界定了。唔通讀聖經又犯法?一套電影會唔會規定裡面的角色要有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咁咪限制了創作自由?外國有一些地方真係玩大咗,每套電視劇裡種族的比例要達到一定的標準,真係冇野搵野黎做。與其投方一大堆資源立歧視法,不如用這些時間、心機去和同性戀者溝通,了解他們多一點。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male prostitutes, NIV)、親男色的(homosexual offenders, NIV)。」(林前6:9)
從以上的經文, 基督徒的立場很清楚了, 就是肯定不贊成同性戀合法化了.
基督徒能夠做的, 就是反對, 同時也只能為香港祈禱, 如果香港要變成所多瑪, 俄摩拉, 神也許可的話, 基督徒也是沒有辦法的.
參考: 聖經
我個人保持中立。
雖然聖經或教會都不認同同性戀,但係我亦明白宗教並不等同法律,法律亦不應以任何宗教或道德標準作為依歸,法律極其量只可以作為<道德的最底線>來看。
如果因為宗教或道德原因而贊成或反對立法,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唔同人,唔同年代,都會對宗教及道德有不同標準,但係法律應該係以保障人的最基本權利而訂。
舉個例,講粗口鬧人都唔乎合宗教或道德標準,但係我地無可能 (亦唔應該) 立法禁止講粗口鬧人。
2007-01-22 14:13:22 補充:
每個的宗教,他們各自也有教義中不允許的事,如果基督徒因為自己的信仰,將法律強行加諸所有人身上,我們的法律又會變成怎樣?宗教是自己的事,基督徒有責任傳教,也有責任自己遵守教義,卻沒有權利將聖經的教導變成法律,強要所有人遵守。這是對其他人最基本的尊重!再舉個例:佛教教義不可殺生,但有沒有聽過佛教又要立法全面禁止殺生的?假如其他的宗教也要將本教中的罪行立法,那還得了?
2007-03-14 16:29:24 補充:
題目已寫明是 ,如果閣下並非基督徒,似乎很不適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