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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定義
對於信任的定義,許多研究都曾試圖說明清楚。本文列舉對信任的看法,以尋找信任的內在特徵。
羅賓斯認為,信任就是對他人的一種肯定的預期,認為他人不會通過語言、行動或決定而任意行事。
梅耶等認為:“相互信任就是儘管一方有能力監控和控制另一方,但他卻願意放棄這種能力而相信另一方會自覺地做出對己方有利的事情。”
艾裏克森將信任定義為對他人的善良所保佑的信念或指一種健康的人格品質,強調了對意向因素的內部期待。
彭泗清等認為,中國人習慣于將信任區分為對他人能力的信任或對他人人品的信任。
根據許多學者的定義,我們認為,信任是對他人的言詞、行為、承諾的可靠的肯定的期望,相信合作的另一方會自覺做出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而不會利用合作夥伴的脆弱點去獲取利益。這種信任是建立在對他人能力的信任或人品的信任的基礎上,體現了合作的一方對另一方的可靠性、誠實度有足夠的信心。但這種信任關係的缺陷就是一方要依賴于另一方,使得信任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脆弱性。我們信任別人,也就預示著我們必需承擔信任風險。對團隊中的信任,我們比較贊同巴伯所說的第二種期望,即“對同我們一道處於社會關係和社會體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術能力的角色行為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