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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詳情如下:
《噪音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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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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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該條例及附屬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http://www.justice.gov.hk/cindex.htm.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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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b)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c)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例如,工業或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
(d)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e)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例如由手提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發出的噪音);及
(f)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現將條例各項主要規定撮述如下。標題後括弧內的數字為條例有關條款的條次。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第4及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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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以下圖片為住宅樓宇及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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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大廈非住宅部分發出的噪音受條例第13條管制。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噪音構成滋擾時,才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