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a)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b)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1.2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a)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b)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1.3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b)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i)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ii)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iii)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提交呈請的程序
債權人呈請
2.1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在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62、163或164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或在無法執行對債務人的裁決時,適當地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0、10A或 10B填妥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b)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以誓章加以核實;
(c)
如果適當,擬備一份誓章,證明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經送達;
(d)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e)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f)
把呈請書的蓋印副本送交債務人;及
(g)
把提交高等法院有關破產呈請的所有文件副本各一份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債務人呈請
2.2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破產(表格)規則》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已包括上述各份表格,市民可以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市民亦可以用以下方法獲取該簡介,費用為每本10元 :-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
電話: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 (
http://bookstore.esdlife.com) 選購各類刊物
(iii)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
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
(傳真:2523 7195)。
(i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v)
在本署購買。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
(e)
在完成(d)(iii)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註:
如破產人在破產令頒布當日不在香港,有關其破產期的實施請參閱第 7.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