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刑事案件的判罰當中,俗語所稱的簽保守行為可分為兩類:
1. 有條件的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法庭會要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一年至年半的時間,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話,便要向法庭繳罰款項,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
有條件釋放的執行方式: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判罰雖然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申請不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2.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裁判司是因《太平紳士條例》所給予的權力,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由於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是無刑事案底的,可以得到良民証。但紀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中,假如在簽保期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
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11:09 PM in 刑事判罰方式, 刑事案底須知 | Permalink
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刑事案底實情上是沒有「洗底」的。
「罪犯自新條例」
自從1986年,政府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取消”了。條例的目的,是給罪犯自新機會,根據法例,程度輕微的罪行,經過三年後,就從一個犯人的記錄上“消失”。
申請「良民證」和個人事業前途
如果申請「良民證」(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他的罪犯記錄仍是會顯示出來的。
要申請移民外國,需出示「良民證」。有犯罪記錄就不一定會給外國領事館拒絕移民申請,這要看犯罪的性質如何,對一個人的移民申請,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如果申請一些「重要的職位」,例如律師、會計師,申請政府的紀律部隊及較高級的文職職位(舊總薪級表第31點),必須申報從前的案底。這些專業團體或政府機構是否因為曾經有案底,而不接納申請,情況並不一定,但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參考資料:
http://www.crimes.com.hk/898/crimes/cat203358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