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條例~~好含糊呀

2007-01-21 5:35 am
係唔係在所有室內吸煙都係犯法?????????
如果我係條街到吸煙又係唔係犯法?????????????

回答 (5)

2007-01-21 5:39 am
✔ 最佳答案
新禁煙條例通過
*******
  《2005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政府發言人表示,新法例通過後,絕大部分的工作地方和公眾地方(如食肆、辦公室、學校、醫院、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齡人士光顧的酒吧)的室內區域,都須由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禁煙。

  發言人指出六類「合資格場所」,即夜總會、商業浴室、按摩院、麻將館、會所內指定的麻將房,以及某些酒吧,最遲要在二○○九年七月一日實施禁煙,而條件是必須只限18歲或以上的人士進入該等處所,並遵行其他條件(訂立以確定處所真實從事六種業務之一),以及須在過渡期間知會生署署長。

  在《公眾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07(3)條下的任何「公眾遊樂場地」(除公眾泳灘外)方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康文署署長)劃定的「吸煙區域」則可獲豁免於禁煙規定之外。

  康文署署長會確保這些吸煙區域遠離兒童遊樂場地、體育場地及主要通道,以減少對其他使用者的影響。康文署署長會在劃定吸煙區的過程中諮詢有關區議會。

  發言人說,除上述地方外,禁煙的規定也涵蓋其他室外區域,包括醫院的室外區域(無論是公立或私立)、所有學校的室外區域,包括大學校園、公眾泳灘、公眾泳池(泳池範圍和看台)、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草地球場區和看台)、公共交通交匯處、香港濕地公園;以及扶手電梯。如僱主提供居所供兩個或以上的僱員共住,亦將實施禁煙。但禁煙規定不適用於僱主與僱員共住的居所,例如僱主在自己家居內向僱員(家庭傭工)提供的住宿。

  就公眾交通交匯處而言,法例授權生署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把由兩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或由多於一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的任何巴士總站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基於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這項措施會於稍後階段,在吸煙罪行引進定額罰款制度之後才會實行。

  新法例把管理人須展示禁煙標誌的法定要求免除,禁止吸煙區的管理人可靈活處理,自行決定在何處和如何展示禁煙標誌,或作出其他安排,使禁煙規定眾所周知。

  發言人續說,條例也禁止在煙草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可能具誤導或欺騙成分的描述字眼,規定煙草產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須以圖片式樣展示健康忠告。持牌報販展示煙草廣告的寬限期將由一年延長至三年,即直至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條例並賦予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委任督察的權力,以協助執行條例的有關條文。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時表示,控煙辦督察會根據投訴和舉報,策略性地針對「黑點」,加強巡查和執法。

  周一嶽續說,控煙辦公室會在修訂條例制定後,舉行一連串宣傳和公眾教育活動,告知市民新的法例規定,並會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為管理人舉辦工作坊,以及向市民大眾派發小冊子和其他公眾教育資料。控煙辦公室亦會推廣其戒煙服務,並會繼續與控煙(無煙食肆)工作小組合作,向飲食業宣傳最新的法例規定。政府資助的法定組織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將繼續舉行宣傳活動,向市民說明吸煙與二手煙的禍害。

  條例草案在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其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50多次會議,包括共有100多名各界代表/團體出席的公聽會。參與公聽會的人士包括醫學界代表、青少年關注團體、非政府機構、飲食業、娛樂業及款待業、持牌報販、煙草公司及個別人士。






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2分
2007-01-21 5:51 am
吸煙(公眾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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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生)條例》(第371章)早在1982年制定,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煙,並就煙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


《2006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10月27日刊登憲報,以下是各修訂條文的生效日期︰


修訂性質
法例修訂 生效日期
擴大法定禁止吸煙區 在所有室內工作間及公眾地方;所有食肆、卡拉OK 場所和開放予所有年齡層的酒吧的室內地方;安老院及治療中心的室內地方;幼兒中心、學校、醫院、核准院舍、拘留地方、收容所及感化院所有區域禁止吸煙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豁免在住宅、僱主為僱員提供的住宿地方(共用宿舍除外)、床位寓所、旅館內的房間以及在機場及懲教機構內的指定範圍實施禁煙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對現場表演、或影片或電視節目的攝錄作出豁免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容許雪茄店及煙草公司的生產或營業處所內設置指定的試煙房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在只開放予18 歲及以上人士的酒吧、麻雀館、商業浴室、按摩院、麻雀會所及夜總會的室內地方實施禁煙規定的最後期限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加入「督察」及新增於附表2之場地的新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改「遊戲機中心」及「零售盛器」的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加入「室內」及「學校」的新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機構」及「主要高級人員」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更改「管理人」及「食肆處所」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修訂「禁止吸煙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管理人須張貼禁止吸煙標誌的法定規定及有關罪行;以及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指定禁止吸煙標誌式樣的權力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條例現行第6A 條,即有關在食肆外面展示標誌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現行第3(1C)條,即有關食肆的管理人須指定不少於三分一的面積作為禁止吸煙區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煙草產品的廣告及推廣 撤銷目前聘用兩名或以下僱員的零售店鋪可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條文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撤銷目前持牌小販攤擋可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條文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一日
對價格板及價格標記實施新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規定煙草產品不能與任何其他商品一併售賣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進一步限制在非煙草產品的廣告內以及在任何受贊助活動中使用煙草產品的牌子名稱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禁止在香港印刷、出版及分銷的印刷刊物登載煙草廣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規定煙草產品的價格板上須有健康忠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煙草產品的包裝 規定煙草產品的封包/盛器須載有圖片或有圖象內容的健康忠告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把法定健康忠告的面積增至不少於煙草產品封包/盛器主要表面面積的一半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須符合有關圖象健康忠告新規定的最後限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對在所有煙草產品包裝上使用的誤導性描述字樣施加一般性禁制,取代目前對焦油量超過9毫克的香煙包裝上使用的特定字眼如“light、“mild及“low tar等作出的禁制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把誤導性描述字樣從煙草產品包裝上刪除的寬限期結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執法 授權控煙辦公職員就條例的罪行採取執法行動(由海關執法的第III 部的罪行除外)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在香煙包裝上載列不正確焦油及尼古丁量的罰則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與宣傳煙草產品及展示煙草廣告的罪行有關的罰則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有關《吸煙(公眾x生)條例》及《2006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的全文,請參考以下網頁︰

憲報刊登於2006年10月27日(星期五)第10卷第43期-第1號法律副刊

第371章 吸煙(公眾x生)條例、規則、(公告)令的原文  

合資格場所名單  
2007-01-21 5:41 am
係唔係在所有室內吸煙都係犯法?????????
YES!!Centarl一些Bar NO!!
如果我係條街到吸煙又係唔係犯法?????????????
Park is no!(except smoking zone)(yellow line!!)
2007-01-21 5:40 am
吸煙(公眾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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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生)條例》(第371章)早在1982年制定,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煙,並就煙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


《2006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10月27日刊登憲報,以下是各修訂條文的生效日期︰


修訂性質
法例修訂 生效日期
擴大法定禁止吸煙區 在所有室內工作間及公眾地方;所有食肆、卡拉OK 場所和開放予所有年齡層的酒吧的室內地方;安老院及治療中心的室內地方;幼兒中心、學校、醫院、核准院舍、拘留地方、收容所及感化院所有區域禁止吸煙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豁免在住宅、僱主為僱員提供的住宿地方(共用宿舍除外)、床位寓所、旅館內的房間以及在機場及懲教機構內的指定範圍實施禁煙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對現場表演、或影片或電視節目的攝錄作出豁免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容許雪茄店及煙草公司的生產或營業處所內設置指定的試煙房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在只開放予18 歲及以上人士的酒吧、麻雀館、商業浴室、按摩院、麻雀會所及夜總會的室內地方實施禁煙規定的最後期限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加入「督察」及新增於附表2之場地的新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改「遊戲機中心」及「零售盛器」的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加入「室內」及「學校」的新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機構」及「主要高級人員」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更改「管理人」及「食肆處所」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修訂「禁止吸煙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管理人須張貼禁止吸煙標誌的法定規定及有關罪行;以及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指定禁止吸煙標誌式樣的權力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條例現行第6A 條,即有關在食肆外面展示標誌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現行第3(1C)條,即有關食肆的管理人須指定不少於三分一的面積作為禁止吸煙區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2007-01-20 21:41:16 補充:
http://www.tobaccocontrol.gov.hk/chi/loadframe.html?id=46
2007-01-21 5:40 am
吸煙(公眾生)條例》(第371章)早在1982年制定,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煙,並就煙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


《2006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10月27日刊登憲報,以下是各修訂條文的生效日期︰


修訂性質
法例修訂 生效日期
擴大法定禁止吸煙區 在所有室內工作間及公眾地方;所有食肆、卡拉OK 場所和開放予所有年齡層的酒吧的室內地方;安老院及治療中心的室內地方;幼兒中心、學校、醫院、核准院舍、拘留地方、收容所及感化院所有區域禁止吸煙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豁免在住宅、僱主為僱員提供的住宿地方(共用宿舍除外)、床位寓所、旅館內的房間以及在機場及懲教機構內的指定範圍實施禁煙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對現場表演、或影片或電視節目的攝錄作出豁免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容許雪茄店及煙草公司的生產或營業處所內設置指定的試煙房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在只開放予18 歲及以上人士的酒吧、麻雀館、商業浴室、按摩院、麻雀會所及夜總會的室內地方實施禁煙規定的最後期限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加入「督察」及新增於附表2之場地的新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改「遊戲機中心」及「零售盛器」的定義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加入「室內」及「學校」的新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機構」及「主要高級人員」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更改「管理人」及「食肆處所」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修訂「禁止吸煙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管理人須張貼禁止吸煙標誌的法定規定及有關罪行;以及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指定禁止吸煙標誌式樣的權力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條例現行第6A 條,即有關在食肆外面展示標誌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廢除現行第3(1C)條,即有關食肆的管理人須指定不少於三分一的面積作為禁止吸煙區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煙草產品的廣告及推廣 撤銷目前聘用兩名或以下僱員的零售店鋪可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條文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撤銷目前持牌小販攤擋可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條文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一日
對價格板及價格標記實施新規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規定煙草產品不能與任何其他商品一併售賣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進一步限制在非煙草產品的廣告內以及在任何受贊助活動中使用煙草產品的牌子名稱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禁止在香港印刷、出版及分銷的印刷刊物登載煙草廣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規定煙草產品的價格板上須有健康忠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煙草產品的包裝 規定煙草產品的封包/盛器須載有圖片或有圖象內容的健康忠告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把法定健康忠告的面積增至不少於煙草產品封包/盛器主要表面面積的一半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須符合有關圖象健康忠告新規定的最後限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對在所有煙草產品包裝上使用的誤導性描述字樣施加一般性禁制,取代目前對焦油量超過9毫克的香煙包裝上使用的特定字眼如“light、“mild及“low tar等作出的禁制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把誤導性描述字樣從煙草產品包裝上刪除的寬限期結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執法 授權控煙辦公職員就條例的罪行採取執法行動(由海關執法的第III 部的罪行除外)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在香煙包裝上載列不正確焦油及尼古丁量的罰則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與宣傳煙草產品及展示煙草廣告的罪行有關的罰則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59: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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