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幾月幾日香港回歸中國

2007-01-21 1:21 am
幾年幾月幾日香港回歸中國?

回答 (10)

2007-01-21 1:26 am
✔ 最佳答案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

香港主權移交
因為係按 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決定1997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主權移交,中方常簡稱為香港回歸,指香港主權於1997年7月1日由英國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束一百多年的殖民地歷史一事。

英國對香港的管治源於第一次鴉片戰爭,當時清朝戰敗後於1842年簽訂的《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1860年,清朝再於第二次鴉片戰爭被英法聯軍打敗,簽訂《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部份割讓交由英國管治。1898年,清朝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99年,至1997年6月30日期滿。這三個條約均為不平等條約。該三條約決定了今日香港的範圍。1982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政府開始舉行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最後在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決定1997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香港島、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新界等一切英國管治的土地行使主權。
2007-01-21 5:53 am
1997年7月1日
2007-01-21 2:58 am
July 1st, 1997
2007-01-21 1:35 am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
2007-01-21 1:31 am
1997年7月1日正式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到e家已經差唔多回歸咗十年啦!(計埋2007年)
2007-01-21 1:30 am
1997年7月1日
參考: me
2007-01-21 1:25 am
1997年7月1日
今年係 10 週年 =)
2007-01-21 1:25 am
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

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將堅定不移地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保持香港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

香港回歸後,將以「基本法」為憲法基礎,「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以確保香港所執行的憲法是獨立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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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座 各 位 均 為 業 界 翹 楚 , 多 年 來 盡 心 竭 力 , 在 各 自 的 崗 位 上 建 立 了 一 番 事 業 , 對 香 港 社 會 作 出 了 莫 大 的 貢 獻 。 隨 著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的 發 展 , 面 對 世 界 政 治 經 濟 瞬 息 萬 變 的 局 勢 , 及 迎 接 因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而 帶 來 的 機 遇 , 本 人 深 信 , 在 座 各 位 必 定 會 秉 著 承 先 啟 後 、 創 新 求 進 的 精 神 , 迎 接 挑 戰 , 繼 續 造 褔 社 會 。


過 去 一 個 半 世 紀 , 香 港 經 歷 了 很 多 巨 大 的 轉 變 。 歷 史 見 証 了 : 香 港 人 如 何 屢 次 在 順 境 中 , 把 握 時 機 , 創 造 成 功 ; 又 如 何 屢 次 在 逆 境 中 , 發 揮 其 堅 毅 向 上 的 精 神 , 轉 危 為 機 , 繼 續 向 前 邁 進 。 香 港 的 成 功 , 實 在 有 賴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


其 中 一 個 為 大 眾 所 認 同 的 成 功 因 素 , 就 是 法 治 精 神 和 司 法 獨 立 : 兩 者 可 謂 香 港 成 功 的 基 石 。 今 天 , 我 希 望 能 與 在 座 各 位 一 同 探 討 這 個 問 題 。 接 著 , 我 想 談 談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終 審 法 院 成 立 以 來 的 一 些 重 要 發 展 。 最 後 , 我 會 簡 略 一 提 司 法 機 構 目 前 所 面 對 的 幾 項 挑 戰 。


自 香 港 回 歸 後 , 國 際 間 不 時 發 表 對 香 港 的 法 治 狀 況 和 司 法 獨 立 等 事 宜 的 觀 察 報 告 。 其 中 廣 為 人 知 的 , 包 括 英 國 外 交 及 聯 邦 事 務 大 臣 就 香 港 事 務 向 國 會 提 交 的 半 年 報 告 , 歐 洲 委 員 會 就 香 港 事 務 向 歐 洲 議 會 提 交 的 年 報 , 及 美 國 國 務 院 就 香 港 的 人 權 狀 況 提 交 的 國 家 報 告 。 各 報 告 在 論 及 香 港 的 司 法 情 況 時 , 均 一 致 認 為 香 港 於 回 歸 後 保 持 司 法 獨 立 , 在 新 的 憲 制 下 , 繼 續 延 續 普 通 法 法 制 。



法 治 精 神 司 法 獨 立

首 先 , 我 想 談 談 法 治 精 神 和 司 法 獨 立 。 「 無 懼 、 無 偏 、 無 私 、 無 欺 」 是 司 法 精 神 之 所 在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法 官 在 審 訊 市 民 之 間 或 是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時 , 都 是 以 這 種 司 法 精 神 去 處 理 的 。


在 普 通 法 制 度 中 , 司 法 獨 立 是 最 基 本 的 特 色 ;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制 度 也 是 一 樣 。 司 法 獨 立 是 權 力 分 立 概 念 的 核 心 。 權 力 分 立 就 是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三 權 分 立 , 互 相 制 衡 。 法 院 的 作 用 是 確 保 立 法 和 行 政 機 關 在 執 行 其 職 責 時 遵 守 基 本 法 和 法 律 。


香 港 法 院 根 據 《 基 本 法 》 行 使 獨 立 司 法 權 。 在 行 使 獨 立 司 法 權 時 的 其 中 一 項 基 本 職 能 , 就 是 解 釋 法 律 , 其 中 包 括 《 基 本 法 》 , 但 此 項 職 能 受 制 於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款 對 終 審 法 院 就 “ 範 圍 之 外 的 條 款 ” 行 使 管 轄 權 的 規 限 , 以 及 受 人 大 常 委 會 根 據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而 作 出 的 解 釋 的 約 束 。 除 受 上 述 事 宜 規 限 外 , 解 釋 法 律 便 屬 法 院 的 事 務 。


現 時 , 在 所 有 普 通 法 制 度 管 轄 的 地 方 , 法 官 公 正 審 理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日 益 重 要 。 隨  現 代 社 會 的 發 展 , 公 共 事 務 越 趨 繁 複 , 而 政 府 亦 需 對 多 方 面 的 活 動 作 適 當 的 規 管 。 這 些 活 動 範 圍 極 廣 , 無 論 是 財 經 事 務 , 或 是 公 共  生 , 都 被 納 入 規 管 的 範 圍 。


在 香 港 這 個 普 通 法 制 度 管 轄 的 地 方 , 市 民 可 以 因 為 政 府 濫 用 權 力 向 法 院 申 訴 。 為 了 保 障 市 民 免 受 政 府 濫 用 權 力 的 侵 犯 , 法 院 亦 會 對 政 府 機 關 的 行 為 作 司 法 覆 核 。 這 亦 是 普 通 法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也 涉 及 每 個 法 官 依 法 審 判 而 不 受 干 涉 。 法 官 在 審 判 時 , 受 制 於 上 級 法 院 在 法 律 上 所 作 的 判 決 ; 而 對 於 判 決 不 服 的 一 方 , 有 權 上 訴 。 但 法 官 審 理 每 件 案 件 時 , 均 可 以 獨 立 自 行 作 出 判 決 而 不 受 干 涉 。

有關香港回歸中國既資料

基 本 法 、 本 港 法 律 及 司 法 誓 言 均 確 保 司 法 獨 立 得 到 保 障 。 第 一 , 《 基 本 法 》 第 八 十 八 條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法 官 , 根 據 當 地 法 官 和 法 律 界 及 其 他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的 獨 立 委 員 會 推 薦 , 由 行 政 長 官 任 命 。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八 十 八 條 及 《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 條 例 ( 第 9 2 章 ) ,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受 托 負 責 就 委 任 法 官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推 薦 。 推 薦 委 員 會 有 九 位 成 員 , 包 括 三 位 法 官 , 即 擔 任 主 席 的 本 人 及 兩 名 法 官 ; 三 位 律 師 , 即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兩 位 經 徵 詢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理 事 會 後 委 任 的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 以 及 三 名 與 法 律 執 業 無 關 的 社 會 知 名 人 士 。 在 推 薦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 如 有 超 過 兩 票 反 對 , 則 有 關 的 決 議 即 屬 無 效 。 而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作 出 委 任 。 除 基 本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和 第 八 十 九 條 規 定 的 程 序 外 , 終 審 法 院 的 法 官 和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命 或 免 職 , 還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徵 得 立 法 會 同 意 ,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香港回歸中國的時候香港建了香港回歸念塔。

. 經過將近一百年的殖民地時代後,香港終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重新回到袓國的懷抱。而憑藉著香港人堅毅的意志,不屈不撓的幹勁和靈活的頭腦,使香港能成為世界著名的城市、國際知名的金融中心。香港回歸後,將致力落實基本法中港人治港的承諾,繼續建設香港的未來。
2007-01-21 1:25 am
於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正式回歸中國,脫離英國政府的殖民統治。
2007-01-21 1:24 am
1-7-2007

2007-01-20 17:24:33 補充:
1-7-1997

收錄日期: 2021-04-23 19:57: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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