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為 一 所 達 國 際 水 平 的 教 學 醫 院 , 特 為 訓 練 牙 科 學 生 、 研 究 生 及 牙 科 輔 助 人 員 而 設 。
服 務 對 象
2. 為 使 教 學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本 院 需 要 各 類 牙 科 病 人 , 所 以 本 院 只 收 取 象 徵 式 費 用 , 以 鼓 勵 市 民 前 來 就 診 。 換 言 之 ,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並 非 純 為 市 民 提 供 牙 科 服 務 的 醫 院 。 即 使 經 初 次 檢 驗 後 , 院 方 亦 未 必 保 証 會 對 求 診 者 提 供 治 療 。 若 本 院 接 受 求 診 者 為 病 人 的 話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也 是 為 了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
初 步 口 腔 檢 驗
3. 年 齡 十 四 歲 或 以 上 之 求 診 者 須 經 初 診 及 收 症 處 牙 醫 作 初 步 檢 驗 , 而 年 齡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求 診 者 須 經 兒 童 齒 科 牙 醫 作 初 步 檢 驗 。 檢 驗 後 如 其 牙 患 需 專 科 牙 醫 詳 細 診 斷 , 以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教 學 用 途 , 本 院 將 另 行 編 排 診 斷 時 間 。 如 其 牙 患 適 合 教 學 用 途 , 本 院 將 再 編 排 診 治 時 間 , 以 配 合 教 學 程 序 。 檢 驗 後 如 其 牙 患 不 適 合 教 學 用 途 , 本 院 則 不 能 向 其 保 證 提 供 任 何 治 療 , 但 求 診 者 可 獲 悉 其 牙 患 並 向 其 他 執 業 牙 醫 求 診 。
輪 候 時 間 及 診 治 安 排
4. 如 求 診 者 已 被 納 入 本 院 之 教 學 病 人 冊 , 其 所 需 輪 候 時 間 得 視 乎 教 學 需 要 及 其 牙 患 之 類 別 而 定 , 為 期 由 數 星 期 至 數 年 以 上 不 等 。 此 外 , 相 對 於 私 家 牙 醫 , 本 院 需 要 花 較 長 時 間 及 較 多 覆 診 次 數 來 替 病 人 完 成 整 個 牙 患 療 程 。
5. 應 診 者 必 須 依 時 赴 約 , 否 則 教 職 員 可 能 因 忙 於 其 他 教 學 工 作 而 無 法 為 其 診 治 。 若 應 診 者 因 未 能 如 約 到 診 又 不 作 預 先 通 知 , 而 導 致 其 治 療 進 度 不 能 再 配 合 教 學 程 序 的 話 , 其 診 治 療 程 可 能 因 此 被 逼 中 斷 , 患 者 需 自 負 全 責 。
醫 療 水 準
6. 在 本 院 受 訓 之 學 生 均 由 香 港 大 學 牙 醫 學 院 之 資 深 教 職 員 監 督 下 進 行 臨 床 實 習 。
收 費
7. 每 位 新 或 重 新 登 記 之 教 學 病 人 於 每 次 到 診 時 須 繳 付 四 十 五 元 之 診 症 費 , 而 牙 具 費 用 則 須 另 行 繳 交 , 詳 情 請 參 閱 收 費 表 。 所 有 費 用 必 須 在 通 知 書 上 之 指 定 限 期 前 繳 付 , 否 則 本 院 不 會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
輪 籌
8. 本 院 一 樓 詢 問 處 由 上 午 八 時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三 時 半 辦 公 時 間 內 派 發 上 下 午 籌 , 額 滿 即 止 。 本 院 會 於 上 午 七 時 半 安 排 早 來 之 求 診 者 在 一 樓 候 診 室 依 次 序 輪 候 。
電 話 預 約 ( 祗 限 年 齡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小 童 )
9. 家 長 可 於 本 院 辦 公 時 間 上 午 八 時 半 起 致 電 2 8 5 9 - 0 2 3 8 預 約 一 星 期 之 診 期 , 額 滿 即 止 。 家 長 須 提 供 小 童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電 話 號 碼 。 此 外 , 小 童 須 於 預 約 當 日 上 午 八 時 半 ( 上 午 診 期 ) 或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 下 午 診 期 ) 到 達 本 院 詢 問 處 。 然 而 , 電 話 預 約 可 能 在 八 月 及 十 二 月 期 間 暫 停 服 務 。
登 記
10. 求 診 者 必 須 遞 交 教 學 病 人 聲 明 書 , 否 則 本 院 將 不 會 為 你 提 供 任 何 診 斷 或 治 療 。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之 前 , 請 先 閱 讀 本 院 「 收 集 求 診 者 個 人 資 料 的 聲 明 」 , 並 於 登 記 時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証 ( 或 小 童 之 出 生 証 明 文 件 ) 和 診 症 費 的 收 據 。
辦 公 時 間
11.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八 時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五 時 十 五 分
12. 星 期 六 、 日 、 公 眾 假 期 及 香 港 大 學 假 期 休 息
13. 停 診 日 期 將 預 先 在 本 院 通 告 板 上 公 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