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團主席,
根據你的資料,上述個案不可用〔非法集會〕向警方投訴,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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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公 安 條 例》 (第 245 章) , 「集 會」 (meeting) 是 指 任 何 討 論 一 般 公 眾 人 士 或 某 一 類 公 眾 人 士 感 興 趣 / 關 注 的 問 題 或 事 項 的 集 會 , 但 不 包 括 為 社 交 、 康 樂 、 文 化 、 學 術 、 教 育 、 殯 殮 、 宗 教 或 慈 善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聚 集 或 集 結 , 或 真 誠 地 擬 為 討 論 屬 上 述 事 項 或 專 業 、 業 務 或 商 務 性 質 的 論 題 , 而 以 會 議 或 研 討 會 形 式 進 行 的 聚 集 或 集 結 等 等 。
另 外 , 如 任 何 集 會 是 屬 公 眾 集 會 , 公 眾 集 會 的 規 管 也 不 會 適 用 於 以 下 情 況 :
(a) 不 超 過 50 人 的 集 會 ; 或
(b) 在 私 人 地 方 舉 行 的 集 會 (不 論 是 否 有 公 眾 人 士 或 任 何 一 類 公 眾 人 士 獲 准 參 加) , 而 參 加 人 數 為 不 超 過 500 人 者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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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聚賭情況如長期日日如是.可致電警方協助調查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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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如在賭場以外的任何場所(不論公眾人士能否進入其內或是否獲准進入其內)或在任何街道上營辦或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賭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由2002年第12號第8條代替)
(2) 任何人如在任何上述場所或任何街道上非法賭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刑罰─
(a) 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b) 如第2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c) 如第3次或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30000及監禁9個月。 (由1990年第42號第9條修訂)
Excerpt from Hong Kong Law Chapter 148 Clause 13
參考資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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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團主席可以致電 貴廈的法律顧問,相信會更加有助你解決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