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5point

2007-01-19 7:12 am
在三個月期間,勞工處有否規定一個月通知僱主才能離開?(請post勞工法例)

回答 (2)

2007-01-19 7:26 am
✔ 最佳答案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不少過1個月工資

2007-01-18 23:28:48 補充: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不少過7天工資
2007-01-20 8:43 am
樓上錯左少少!
知沒有僱傭合約或僱傭合約沒有定明,通知期為一個月!
可打1823或27171771問清楚!


收錄日期: 2021-04-23 19:22: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18000051KK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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