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部落格(blog)本身的意義是「個人網誌」,由部落格的主人自由創作,主題方面全屬個人選擇,而且某些blog附設密碼等加密設施,所以除非blog內有足夠的警示字眼和部落格主人有做到加密工夫,否則公開一個部落格只不過是公諸同好,而且部落格主亦可算是默認容許。
至於icq,這基本上是網絡世界的一個「個人資料」一樣。其實情況有如個人手機號碼。如果未經同意而公開,可能會為被公開者帶來不便,例如很多不明來歷的人來icq找她,甚至搞上一些滋擾性的情形。雖然icq容許no show / hidden或拒絕名單,但經常被騷擾是很慘的。故此嚴重程度比上者高,屬侵犯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