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合約制員工和長工在分娩上的待遇是否一樣?

2007-01-18 11:23 pm
我有個朋友她剛轉工半年,她的工作係1年合約.最近發現懷了新孕3個月,她有以下的疑問:
1.她害怕會被解顧,如果真的被解顧,可否追討?
2.如果不是即時解顧,年中合約到期公司不續約又會否犯法?
3.1年合約制的員工和長工在分娩上的保障是否不同呢? 如果有,咁有何分別?

回答 (3)

2007-01-19 2:29 am
✔ 最佳答案
1. 公司唔可以因為佢懷孕而解僱佢。除非佢係因為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否則可以追討代通知金、相等於一個月薪金既賠償及如繼續受聘可享有的產假薪金

2. 僱傭條例當中並無規定公司一定要同懷孕員工續約,不過當中都有grey area,例如間公司本身係續約方面既practice係點
另外亦有可能牽涉到歧視條例方面

3. 僱傭條例當中並無分一年合約制同埋長工,所以分娩上既保障係無分別
2007-01-19 12:33 am
僱傭法中有關保障婦女的規定,最重要的是產假。所有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女性僱員,都可享有產假,共10星期,由預計分娩日前兩至4星期起。

如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 40星期,便可享有薪產假,獲得正常工資的80%產假薪酬。如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還未連續受僱達40星期,便只能享“無薪產假”。僱主得悉僱員懷孕時開始,便不能解僱她(除非上述《僱傭條例》第9條適用),直到產假結束為止,否則須作出賠償,包括代通知金、產假薪酬(如適用)。如僱主不給予僱員應得的產假或產假薪酬,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連續性合約”在《僱傭條例》中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如不是按“連續性合約”受聘,便只能享有《僱傭條例》中的小部分保障,其餘大部分的保障都只有按“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何謂“連續性合約”呢?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參考: 我
2007-01-18 11:29 pm
當然第一時間要俾封信上司話有左BB三個月,依家仲未遲。
1)搵勞工處
2)要補多一個月人工,不過可以告佢(企)視
3)除非合約入面既福利不同,否則就一樣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1: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18000051KK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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