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正常情況下, 年假是不能代替通知期(即係早走)。但有薪年假是可以追回的。公司會唔會補足22天??就真係唔知, 睇佢好唔好人囉!但最低限度, 一定會依足勞工處既計法來補償。
雖然佢間公司訂明一年有12日大假, 但係有權唔比足, 公司可以話依勞工法例來計算, 做滿第一年和第二年, 各有7天(=14天), 到第三年有8日, 但未做滿3年, 所以要將剩下的4個月除開→【假設離職日期為2007年1月31日:8天*123天/ 365=2.70→ 3天 (4捨5入)】(計算方法:該年應享有之年假 x 受僱日數/365天) 總共年假 :17天-6天 = 11天
如果真係咁唔好彩, 只比返11天假, 剩餘的~年假, 應該唔可以追討返, 勞工處講明, 只要依足勞工處個basic計算就可以了。
祝佢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