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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資料來源:高速公路局網站
http://www.freeway.gov.tw/index_manner.asp
交通部路政司長李龍文指出,目前許多服務區休息站越做越漂亮,已經成為觀光景點,許多民眾甚至就是要去休息站玩,簡直把休息站當停車場,使得許多路過的用路人要吃個飯或上個廁所,都沒有地方停車。
李龍文指出,舊規定服務區內停車不得超過12小時,但是經過多方考量及民意反映之後,交通部決定將這項規定的時間大幅下降到4小時,在服務區內停車如果超過4小時,將處3000-6000元的罰鍰。
資料來源:
http://www.escort.com.tw/cgi-bin/printpage.cgi?forum=7&topic=424
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時間限制4小時逾時開單,經1個月勸導,今天起取締,共乘族基地中壢服務區,被列為清查重點,高速公路員警將以錄影照相和車輪畫粉筆的方式,蒐證告發違規駕駛人。
國道警察第一隊交通組組長兵界力表示,國道服務區停車時間,從今天起將限停4小時,違反者將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罰款3000元,由於中壢服務區為共乘族重要基地,每天有不少車輛占用停車位,造成用餐、休息及「方便」的用路人無處可停車,初期將以中壢服務區為重點取締對象。
由於逾期停車舉證不易,國道交通警察將參考外國做法,在車輪接觸地面的位置以粉筆畫一直線,再用照相或錄影方式蒐證確認,如果超過4小時仍然維持直線,將判定逾時停車,並設法聯絡車主移車,逾時超過8或12小時,經通知仍未移走,將強制移置保管,屆時車主除了3000元罰金外,還要繳交保管費,至於職業大貨車駕駛人休息超過4小時,將暫緩取締。
中壢服務區管理人指出,在3月的勸導期中,警方和他們針對逾時停放車輛的擋風玻璃放置勸導單,同時每半小時透過廣播系統,告知乘客這項訊息,初期每天有20輛以上
資料來源:
http://www.escort.com.tw/cgi-bin/topic.cgi?forum=7&topic=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