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2006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
可以吸煙的地方有:
在住宅、僱主為僱員提供的住宿地方(共用宿舍除外)、床位寓所、旅館內的房間以及在機場及懲教機構內的指定範圍;
現場表演、或影片或電視節目的攝錄;
容許雪茄店及煙草公司的生產或營業處所內設置指定的試煙房;
在只開放予18 歲及以上人士的酒吧、麻雀館、商業浴室、按摩院、麻雀會所及夜總會的室內地方實施禁煙規定的最後期限;
該區域根據<公眾衛生及市玫條例>(第 132 章) 第 107(3)條 指明用作吸煙區的地方;
詳細指引可參考 香港法例第 371 章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之 附表2 - 指定禁止吸煙區及豁免區域 - 01/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