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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否兼職,如果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周工作達18小時或以上,屬連續性合約,適用於香港"僱傭條例",即如果要終止僱傭關係, 無論僱主或僱員須給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規定如下:
(一)在試用期內 :
1.試用期內首月,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之後: (a)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協議,但不少於7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b)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7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不少於僱員7日的工資).
(二)無試用期/在試用期後 :(a)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協議,但不少於7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b)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不少於僱員1個月的工資).
注意: 有薪年假及產假不可用作終止僱傭合約時的通知期.
中港澳法律研究生 17.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