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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
http://www.ofta.gov.hk/zh/import-notes/main.html
如 何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投 訴 電 訊 營 辦 商
以 下 列 出 你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投 訴 電 訊 營 辦 商 ( 網 絡 營 辦 商 及 /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 前 需 要 留 意 的 事 項 , 同 時 闡 述 電 訊 局 在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方 面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以 書 面 方 式 作 出 投 訴
若 消 費 者 提 出 的 投 訴 個 案 具 充 分 表 面 證 據 證 明 電 訊 營 辦 商 可 能 違 反 《 電 訊 條 例 》 ( 第 106 章 ) 下 任 何 條 文 或 它 持 有 的 電 訊 牌 照 的 任 何 條 款 , 電 訊 局 會 進 行 調 查 。 若 證 實 有 違 規 行 為 , 我 們 可 以 對 有 關 營 辦 商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 為 使 我 們 能 準 確 及 有 效 地 判 斷 你 的 投 訴 是 否 涉 及 違 規 行 為 , 請 以 書 面 方 式 作 出 投 訴 。
請 參 閱 本 指 引 內 「 你 需 要 提 供 的 資 料 」 一 欄 , 隨 投 訴 信 / 電 郵 / 表 格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透 過 下 列 任 何 渠 道 作 出 投 訴 :
郵 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9 樓
電 訊 管 理 局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傳 真 : 2110 4239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此 外 , 你 亦 可 登 入 電 訊 局 網 站 或 透 過 傳 真 服 務 ( 致 電 2961 6333 , 然 後 按 「 9 」 字 , 選 擇 「 以 傳 真 索 取 資 料 」 ) 索 取 「 消 費 者 投 訴 表 格 」 。
如 你 在 書 寫 方 面 有 困 難 , 可 致 電 2961 6333 向 「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 尋 求 協 助 。 我 們 的 職 員 會 為 你 填 寫 投 訴 表 格 。 當 你 透 過 電 話 作 出 投 訴 時 , 請 在 15 分 鐘 內 簡 要 陳 述 投 訴 內 容 。 為 確 保 我 們 為 你 筆 錄 的 投 訴 內 容 正 確 無 誤 , 電 話 對 話 可 能 會 被 錄 音 , 而 填 妥 的 表 格 將 郵 寄 或 傳 真 給 你 確 認 及 簽 署 。
「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 的 辦 公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電 訊 局 在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方 面 的 角 色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 競 爭 激 烈 , 電 訊 局 因 而 對 電 訊 業 採 取 寬 鬆 的 規 管 手 法 , 盡 可 能 依 賴 競 爭 及 市 場 力 量 促 進 和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 除 非 市 場 力 量 未 能 確 保 達 到 政 策 目 標 , 我 們 不 會 干 預 電 訊 營 辦 商 的 業 務 運 作 。
保 障 消 費 者 並 非 電 訊 局 的 法 定 責 任 。 但 若 有 表 面 証 據 顯 示 營 辦 商 違 反 電 訊 局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法 例 及 規 例 , 我 們 會 進 行 調 查 , 以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
至 於 不 涉 及 違 反 電 訊 法 例 或 規 例 的 其 他 消 費 者 投 訴 , 我 們 認 為 營 辦 商 有 責 任 予 以 排 解 。 我 們 留 意 所 有 投 訴 個 案 , 若 發 現 有 值 得 關 注 的 異 樣 情 況 , 會 與 有 關 的 營 辦 商 跟 進 , 並 因 應 情 況 , 考 慮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