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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早期,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增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民國初年,廢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另外在省縣之間還有道。1928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1949年 - )
另請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家一級行政區(2004年) 編輯
(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之按一級行政區「最新統計數」)
說明: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回歸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分為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2特別行政區共計34一級行政區,之後數量一直穩定不變。本表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家一級行政區(即「省級行政區」),依照官方規定的順序排列。
一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名稱
簡稱
省會
或
首府
地
區
地
級
市
自
治
州
盟
縣
自
治
縣
縣
級
市
市
轄
區
旗
與
其
他注1
北京市
京
東城區
-
-
-
-
2
-
-
16
-
天津市
津
和平區
-
-
-
-
3
-
-
15
-
河北省
冀
石家莊市
-
11
-
-
108
6
22
36
-
山西省
晉
太原市
-
11
-
-
85
-
11
23
-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
呼和浩特市
-
9
-
3
17
-
11
21
52
遼寧省
遼
瀋陽市
-
14
-
-
19
8
17
56
-
吉林省
吉
長春市
-
6
1
-
18
3
20
19
-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市
1
12
-
-
45
1
19
65
-
上海市
滬
黃浦區
-
-
-
-
1
-
-
18
-
江蘇省
蘇
南京市
-
13
-
-
25
-
27
54
-
浙江省
浙
杭州市
-
11
-
-
35
1
22
32
-
安徽省
皖
合肥市
-
17
-
-
56
-
5
44
-
福建省
閩
福州市
-
9
-
-
45
-
14
26
-
江西省
贛
南昌市
-
11
-
-
70
-
10
19
-
山東省
魯
濟南市
-
17
-
-
60
-
31
49
-
河南省
豫
鄭州市
-
17
-
-
88
-
21
50
-
湖北省
鄂
武漢市
-
12
1
-
37
2
24
38
1
湖南省
湘
長沙市
-
13
1
-
65
7
16
34
-
廣東省
粵
廣州市
-
21
-
-
41
3
23
54
-
廣西壯族自治區
桂
南寧市
-
14
-
-
56
12
7
34
-
海南省
瓊
海口市
-
2
-
-
4
6
6
4
-
重慶市
渝
渝中區
-
-
-
-
17
4
4
15
-
四川省
川
(蜀)
成都市
-
18
3
-
120
4
14
43
-
貴州省
黔
(貴)
貴陽市
2
4
3
-
56
11
9
10
2
雲南省
滇
(雲)
昆明市
-
8
8
-
79
29
9
12
-
西藏自治區
藏
拉薩市
6
1
-
-
71
-
1
1
-
陝西省
陝
(秦)
西安市
-
10
-
-
80
-
3
24
-
甘肅省
甘
(隴)
蘭州市
-
12
2
-
58
7
4
17
-
青海省
青
西寧市
1
1
6
-
30
7
2
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
銀川市
-
5
-
-
11
-
2
8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
烏魯木齊
7
4
5
-
62
6
20
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
-
-
-
-
-
-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
-
-
-
-
-
-
-
-
-
台灣省
台
-
-
-
-
-
-
-
-
-
-
二、三級行政區合計注2
17
283
30
3
1464
117
374
852
55
備注:
注1:「旗、其他」列項共計55個,其中「旗」指內蒙古自治區的52個旗(含3個自治旗);湖北的神農架林區;貴州省的2個特區。
注2:「二、三級行政區合計」僅為中國大陸統計,未計入臺灣省、和香港、澳門相關數據。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縣、鄉三級: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四類國家一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分為地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
地區與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直轄市、地級市與副省級城市分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與市等;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等鄉級行政區,鄉級為基層政權。
最新國家二級、三級或四級行政區劃類型與分佈(2005年,不含港澳台) 編輯
第一級行政區
第二級行政區
第三級行政區
第四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
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自治州,地區、盟(內蒙)
除市轄區以外的縣級行政區
省
省直管縣級市:除海南所有縣級市全部直管外,其他僅有4個縣級市實行直管即湖北省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和河南省濟源市。
街道
鎮
鄉(民族鄉)
省直管縣:僅有海南省所有縣全部實行直管。
鎮
鄉(民族鄉)
其他直管縣級行政單位:僅湖北省神農架林區1例實行直管。
鎮
鄉(民族鄉)
直轄市
市轄區
街道
鎮
鄉(民族鄉)
縣級市
鎮
鄉(民族鄉)
縣(自治縣)
鎮
鄉(民族鄉)
在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國民政府那一套管理方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省、自治區行政區劃仍舊按地市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縣級行政區(含副地司級行政區域)和鄉鎮(含副縣級行政區域)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
地市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包括地級市、地區(以前為專區)、自治州和盟(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如「副省級城市」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包括4個中央直接管轄的直轄市,23個省,5個實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區,還有2個特別行政區都是根據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把臺灣看成是第二十三個省,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從未在臺灣行政過,真正在臺灣行政的則是中華民國政府。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些界定
傳統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版圖狀似公雞,而中華民國正式承認蒙古國獨立前的版圖因為狀似秋海棠,因此成為一般人的通稱。但許多人以為只要將公雞加上蒙古國,就是秋海棠,事實上並非如此簡單,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之交界,由東北逆時針略述與中華民國版圖之差異。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62年簽訂界約,將北韓視為聖山的「白頭山」以南劃與北韓。
俄羅斯聯邦:包括東北的黑瞎子島(1945年)、江東64屯(1900年)、唐努烏梁海(1944年)。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後兩者喪失,黑瞎子島在2005年和俄羅斯平分。
蒙古國:1962年簽訂界約,諾門罕谷地、察哈爾北境、新疆北塔山劃歸蒙古國。
塔吉克:在蘇聯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英俄瓜分帕米爾,形成未定界。在蘇聯解體後,與塔吉克簽約,放棄噴赤河以東帕米爾。
阿富汗:1965年簽訂界約,承認阿富汗領有瓦罕帕米爾主權。
巴基斯坦:1963年簽訂界約,割讓兩地,換取一地方式解決。
尼泊爾:1961年簽訂界約,珠穆朗瑪峰(聖母峰)共享。
不丹:將西藏邊境(今不丹東南角)讓與不丹。
印度:由於1913年英國與西藏在西姆拉會議中,自行劃定「麥克馬洪線」,及西藏西北的「拉達克」。印度主張擁有上述兩地全境,因此爆發邊界戰爭,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簽訂界約。
緬甸:1960年簽訂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高貢黎山以西7萬平方公里土地,換取一邊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