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房屋政策,公屋單位一般並不接受戶主轉名。
公屋戶籍安排
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
分戶
房屋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
租戶
類別
性質
政策安排
備註
非自願
合住戶
如數名單身漢合租單位後再各自加入新成員
非戶主成員只要沒有物業便可獲新單位
申請分拆及要求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的一方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自願合住戶
自願合住戶及家庭組合住戶
需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並獲社署推薦外,住戶亦須符合若干條件
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按輪候冊水平),並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離婚戶
其中一方沒有獲子女撫養權
須遷離公屋單位。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 。
雙方各獲一子女撫養權
非戶主一方可申請公屋
需要接受審查入息及資產限額,所訂水平與公屋輪候冊相同。
「有條件租約」
署方將因應特殊情況及社署的評估及推薦,安排暫住另一公屋單位。
詳情可致電社會福利署 家庭求助熱線2343 2255
接通後按 7 字
增加或刪除家庭成員
公屋的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戶籍,可用書面通知屋
圖片參考:
http://www.hkph.org/images/_font_pl1.gif
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要求除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較細的單位。
租戶
類別
性質
政策安排
備註
增加家庭成員
包括單身人士婚後或與家人團聚後的住屋安排
可加入戶籍的人士類別:戶主配偶﹑18歲以下子女、戶主或配偶的父母及祖父母、須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需要接受審查入息及資產限額,所訂水平與富戶政策相同。
有條件暫淮居住
照顧長者或殘疾親人
乎合暫住條件準則者,可領臨時居住證。
當「需要照顧親人」的情況不存在時,有關人士須於3個月內遷出。
轉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政策
租戶
類別
性質
政策安排
備註
批出新租約
由第二代繼承單位租住權
戶主去世後,倘若戶主並無在生配偶,有關的租住權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
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凡未能通過或選擇不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家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
更改戶主
更改現有戶主
一舨不會批准,除非有特殊理由。
** 惟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60歲的住戶、領取綜援的家庭、共住單位的住戶、在1999年2月5日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或「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或社署推薦的體恤及特殊個案,則可獲豁免接受審查。
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hkph.org/main/policy/FamilyMember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