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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所謂的「藝術」(Art,拉丁文稱為Ars),大致與「技術」意義相近。從古希臘哲學家亞理斯多德(Aristotle)的:「藝術是自然的模仿」,看待模仿自然是一種技術。到15、16世紀文藝復興時代,仍把製作一件器物、一幢房屋、一尊雕像、一條船、一件衣服等工作所需的技術稱為「藝術」。
中國古文「藝」字也有多種解釋,《書經》:「純其藝黍稷」,《孟子》〈滕文公〉:「種藝五穀」《荀子》:「耕耘樹藝」,這些「藝」自有「種植」的意思。《禮記》樂記:「藝成而下」,《論語》〈庸也〉:「求也藝」,《史記》〈儒林傳〉:「能通一藝以上者」,此「藝」字有「技術」或「才能」之意。即使所謂「六藝——禮、樂、射、御、書、數」也與才藝或技術有關。
由上可知,藝術的定義,古代中外解釋不盡相同。現今對藝術的解釋有二種:廣義的是指:凡是含有技術與思慮的活動及其製作,皆謂之藝術,這和「技術」意義很近;狹義的藝術是指: 凡含有審美的價值的活動及其活動的產物,而能表現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予接觸者產生共感者,謂之藝術。 後者似乎較合乎真正藝術的含意。
藝術品是人類創作的行為,或這行為所產生的有形的物體。藝術史則是對特定的藝術品所作的理智的及學術的研究,基本上是一門人文學科。通常藝術史只研究空間藝術或造形藝術,如建築、雕刻及繪畫、書法,而不探討文學、音樂、電影、戲劇、舞蹈,但不忽略這些藝術形式與空間藝術的關聯。藝術史的任務是在分析及詮釋藝術作品。對於作品的材料、手法、藝術家、產生的時間及地點、意義或功能都要注意。因此藝術史學還要探討藝術作品的流派、時代及文化背景,甚至作品與屬於同一流派、時代、及文化背景的藝術作品之間的關係,但也不能忘卻個別藝術作品所具有的審美上的特質。
藝術史的研究範圍包括建築、雕刻、繪畫、工藝、書法、篆刻等藝術種類的歷史,涉及藝術家、藝術品、藝術理論、藝術思潮和藝術流派等各方面,同時和考古學、文化史、民族學、民俗學有交叉關係。藝術史需要哲學、美學、美術理論的指導,並涉及藝術批評,但它是以具體作品闡明藝術的發展為主,與專業的哲學、美學、藝術理論及藝術批評有所區隔。由於藝術史的學習,涵蓋了藝術欣賞應具有的主要藝術知識,所以本「藝術欣賞」的課程架構以「藝術史」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