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全場有咩規則?

2007-01-15 12:01 am
籃球既規則呀~~thanks//

回答 (2)

2007-01-15 7:36 pm
✔ 最佳答案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
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比
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
,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比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
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 跳球,開始比賽。

4.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
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
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
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
罰球線。

5.替換球員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
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6.違例

(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
(2)跳球違例。

 
2007-01-15 12:09 am
1.
2人或3人裁判制

1.1
建議各屬會採用“3人裁判制”;

1.2
國際籃球聯會之比賽,可能採用“3人裁判制”;

1.3
各屬會仍可採用“2人裁判制”。


2.
教練的職責與權力。

2.1
比賽進行中,除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內站立去指揮比賽外,助理教練亦可以站立去指揮比賽。

2.2
但兩者不能夠同時站立去指揮比賽。


3.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加時比賽。

3.1
比賽時間改為“10分鐘x4節”;

3.2
第1節與第2節之間休息2分鐘;

3.3
半場(第2節與第3節之間)休息15分鐘;

3.4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2分鐘;

3.5
加時比賽,則比賽前休息2分鐘。


4.
球復活。


每節比賽時間開始或任何時間宣判之“跳球”,當球拋至最高點後,被任何一位跳球員合法觸及時,即“球復活”。


5.
跳球。


除宣判「雙方犯規」及宣判「爭球」時,由兩隊有關球員跳球恢復比賽外,其餘宣判之“跳球”.應由場內兩隊任何一位球員跳球恢復比賽。


6.
籃球玩法。

6.1
腳部及腿部觸及球,屬於“腳踢球”;

6.2
但必須是故意違犯時,才可宣判為“腳踢球違例”。


7.
球中籃與計分法。

7.1
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員是無意的或故意的使球由下而上穿越籃圈,即宣判成“死球”;

7.2
並判作違例,由違犯隊的對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8.
發界外球。


端線發界外球,球越過籃板進入球場,應合法。


9.
投籃動作的球員。

跳球時,跳球員合法“拍球入籃”,當作該跳球員“是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10.
登記暫停。

10.1
球隊暫停時,必須“全部使用60秒”暫停時間,而不得提前開始比賽;

10.2.1
第1,2,3節比賽,每節球隊各有一次暫停;

10.2.2
第4節比賽,球隊各有兩次暫停;

10.2.3
每次加時比賽,球隊各有一次暫停;

10.3
比賽進行中,投球中籃後,可准許對隊叫暫停。若該隊發球員已控制球並準備將球發出時,則不准許該隊叫暫停;

10.4
職員中止比賽,兩隊均可以請求暫停。


11.
替補。

11.1
第4節或每次加時比賽的最後兩分鐘內,當比賽進行中投射中籃後、球復活前,發界球球隊(控球隊)可以請求替補,此時其對手亦可以進行替補;

11.2
職員中止比賽,兩隊均可以請求替補。


12.
違例。

12.1
依下列原則判斷是否違例:

12.1.1
維護規則精神和目的,堅持公正執法;

12.1.2
由始至終貫徹以“常理”去判斷每一場比賽,亦考慮球員的能力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與行為;

12.1.3
“控制一場比賽”與“保持球賽的流暢進行”,兩者應取得平衡。

12.2
應能“預感”到球員的意圖,對比賽作出正確和有利的宣判。

12.3
上述原則適用於判斷是否違例或犯規,但不適用於所有涉及“獲得利益/失去利益”情況時發生的違例。


13.
八秒規則。


球隊在後場獲得一個活球,“應在10秒內使球進入前場”改為“應在8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14.
二十四秒規則。

14.1
球隊在場內控制一個活球後,“必須在30秒內投籃”改為“必須在24秒內投籃”;

14.2
球離開投籃球員之手、直至球觸及籃圈或球中籃時,才還原24秒計時;

14.3
球離開投籃球員之手、球在空中、24秒訊號嚮起:

14.3.1
若球中籃,有效;

14.3.2
若球未中籃、或球觸及任何一位球員時,即宣判成“死球”,並判作違例,由對隊在違例地點最近的界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14.3.3
若球上升中,被任何一位球員合法觸及時,即宣判成“死球”,並判作24秒違例。

14.3.4
若球在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任何球員觸及球時,應作“干擾球”處理。

14.4
註釋:

投籃、球離手後被對手觸及、球未觸及籃圈、或球未中籃時,24秒計時照常運行。


15.
干擾球。

15.1
投籃、球向籃圈落下、球觸及籃板或籃圈時,無論球員是無意的或故意的觸及籃板與籃圈,此時依據職員的判斷,若上述動作影嚮了球中籃,則當作中籃得兩分或三分;

15.2
若球中籃,則不必宣判違例;

15.3
上述動作可不必宣判為「技術犯規」。


16.
雙方犯規。

16.1
發生「雙方犯規」時,球賽恢復步驟為下:

16.1.1
若球中籃,則得分有效,由對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

16.1.2
若有控球隊或獲得控球權之球隊,則由該隊在發生「雙方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發界外球;

但該隊不會重新獲得24秒控球時間;

16.1.3
若沒有控球隊或獲得控球權之球隊,則由雙方犯規之球員在發生「雙方犯規」地點最近的圓圈跳球。


17.
球員技術犯規。

17.1
球員「技術犯規」罰則 “罰2球,比賽繼續”改為“罰1球加中線界外球權”;

17.2
取消「違反運動道德技術犯規」條文;

17.3
“休息時間”內發生球員「技術犯規」,罰則仍保持“罰兩球,然後在中圈跳球”,開始每一節之比賽。


18.
球隊犯規 罰則。

18.1
“球隊每半時7次犯規”改為“球隊每一節4次犯規”。即球隊在每一節內四次犯規後,若再犯規,則“球隊犯規  罰則”生效,對隊獲得兩次罰球。

18.2
加時比賽是第四節比賽之繼續。

18.3
比賽進行中,控球隊或獲得控球權之球隊的球員犯規,則對隊獲得界外球權;

球復活前,該隊球員發生犯規,則球賽恢復步驟為下:

18.3.1
例(1) 球隊(A)獲得界外球權,發球入場前,該隊球員發生犯規,而此犯規罰則引致對隊(B)獲得界外球權時,則由兩隊任何一位球員在犯規地點最近之圓圈跳球;

18.3.2
例(2) 球隊(A)獲得“兩次罰球加中線界外球權”,若第二次罰球後、球復活前、(A)隊球員侵犯(B)隊球員,此時(A)隊已超過四次犯規,但(B)隊仍不會獲得兩次罰球,而只獲得界外球權。


19.
特殊情況。


在同一停鐘時間內,兩隊發生違例及犯規,若違例罰則與犯規罰則相等時,則由兩隊任何一位球員跳球恢復比賽。


20.
改正錯誤

20.1
取消“執行罰球時投錯籃,可以改正”一段,其餘四段仍保留。

20.2
新的改正錯誤執行方法:

20.2.1
“應執行之罰球而沒有執行”  發現錯誤時,若球隊控球權沒有改變,則執行“應執行之罰球”時,當作一般罰球程序處理;

20.2.2
“應執行之罰球而沒有執行”  發現錯誤時,若球隊控球權沒有改變,而球中籃,則不再追究錯誤,由得分隊之對隊發端線球恢復比賽;

20.2.3
“主罰球員錯誤”  由正確之罰球員執行罰球時,當作一般罰球程序處理。


21.
記錄紙。

21.1
“球隊每半時7次犯規”改為“球隊每一節4次犯規”;

21.2
比賽時間改為“10分鐘x4節”;

21.3
請求暫停改為第1,2,3節每一節比賽球隊各有一次暫停,第4節比賽球隊各有兩次暫停,每次加時比賽球隊各有一次暫停。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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