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在金融風暴發生後,香港沒有出現銀行擠提的危機呢?

2007-01-14 9:45 pm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不久,亞洲掀起一場金融風暴,香港亦不能倖免,股市樓市狂跌,不少當時正供樓的業主的物業頓變"負資產",而且很多企業不是倒閉,就是裁員減薪,失業率亦創歷史新高......但奇怪的是,本港銀行卻沒有因金融風暴而發生像1965年的廣東信託銀行和1983年的恒隆銀行般的擠提危機。為甚麼呢?

回答 (1)

2007-01-14 10:16 pm
✔ 最佳答案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致力為香港建立完全符合國際標準的銀行監管制度,特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建議的制度。 金管局的目標是要建立審慎的監管制度,既有助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亦提供足夠的靈活性,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為配合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主要原則》)的文件,金管局於1997年就香港的狀況進行自我評估,發現香港的監管制度大致上與《主要原則》相符。自《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在1999年7月通過後,香港的銀行監管制度已完全符合《主要原則》的要求。
監管規定
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各項規定,包括:保持充足的流動資金比率及資本充足比率;向金管局提交有關指定財務資料的定期申報表;遵守有關向任何客戶、董事或僱員貸款的限制;以及就任命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及控權人向金管局申請審批。但由於以分行形式經營的境外銀行毋須在香港持有資本,有關資本比率的規定和大額貸款的資本限制並不適用於該等銀行。
監管模式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其中一項政策目標,是透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金管局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國際慣例,如「資本充足比率制度」及《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等對認可機構進行監管。
金管局採用「持續監管」的監管模式,包括進行現場審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其他監管機構交換資料,以期及早發現問題所在,防患未然。金管局採納「CAMEL」評級系統來識別那些認可機構在財政狀況、遵行有關法例和規例,以及整體營運系統方面出現問題,需要金管局特別留意。

現場審查
這種監管模式的核心部分,是對個別機構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範圍可以是針對某些業務,以至對機構的運作進行全面的檢討。現場審查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金管局直接對機構的管理與管控方法作出評估,對評估機構的資產素質和內部管控系統是否足夠尤有幫助。

非現場審查及審慎監管會議
由於現場審查每隔一段時間才進行,為達到「持續監管」的目標,除了現場審查外,金管局還會對每家機構的財政狀況進行持續的非現場分析,以及評估機構的管理素質,包括風險管理的政策和制度。非現場審查的範圍,由定期分析認可機構不同範疇業務的統計資料報表,以至對認可機構全年業績和財政狀況進行全面檢討。完成非現場審查後,金管局通常會派員與有關認可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舉行審慎監管會議。遇有特別事項,金管局也會與個別認可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保持密切聯繫。
與外聘審計師舉行三方聯席會議

與內部和外聘核數師進行合作討論,是監管過程的另一重要環節。通常年度審計完成後,金管局便會聯同認可機構及其外聘核數師舉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聯席會議,討論事項一般包括年度審計報告、準備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審慎標準與《銀行業條例》的情況。

風險為本監管制度
鑑於金融及經濟環境不斷轉變,金管局需不時強化監管程序,以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為確保銀行監管制度有效運作,金管局已開始制定較規範化的風險為本監管制度和品質保證計劃。這種方法着重評估機構就所面對的各類風險採取的風險管理辦法及內部管控措施的質素,然後對有關機構給予風險管理評級,並作為因素計入CAMEL評級的管理與其他關組成項目內。

貸款分類制度
金管局在 1994年12月推出貸款分類制度 ,規定認可機構須按照一套標準制度,就其資產作出季度匯報。根據這個制度,資產被劃分為合格、需要關注、次級、呆滯與虧損5類,後3類統稱為「特定分類資產」。貸款分類指引是於1999年5月作出修訂,把投資債務證券也列入貸款分類制度內,原因是這些債務證券與貸款和墊款一樣附有類似的信貸風險。有關根據這個制度匯報的資料,請參閱貸款、墊款及準備金分析季表。
推出貸款分類制度的目的,是增進金管局對個別認可機構貸款素質的了解,從而掌握銀行業整體貸款質素的情況。此外,認可機構亦須定期匯報就每類「特定分類資產」以及為香港不同行業所提撥的準備金。有了這些資料,金管局便能密切監察認可機構的資產素質與準備金充足狀況。
繼1994年推出貸款分類制度後,金管局在1999年11月發出監管機構備忘錄,就認可機構的貸款分類和提撥準備金制度提供更詳盡指引。
為了改善認可機構在財務報表披露有關資產素質的資料,金管局在1998年5月發出《確認利息收入指引》,使認可機構在確認利息收入政策上趨於一致。
資本充足比率
香港自1989年底開始,即採用國際結算銀行在1988年提出的資本充足比率制度。這項制度的詳情請參閱有關指引。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在資本充足比率季報表內匯報其資本充足比率。1999年底,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綜合資本充足比率約為18.8%,遠高於巴塞爾委員會所定8%的最低標準。
金管局亦已根據1996年1月由巴塞爾委員會發出有關納入市場風險的《資本協定修訂》,為香港制定市場風險資本充足制度。這個制度於1997年12月31日生效。金管局實施這個制度時採用了3種方法,即標準方法、模式方法(所用計算模式須經金管局批准)和給予豁免。市場風險資本制度的架構載於1997年11月發出的指引內。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在市場風險承擔申報表內匯報其已計入市場風險的經調整資本充足比率。

流動資金的監管
金管局在1994年8月1日發出文件,闡述其監管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制度(請參閱指引及通告-流動資金管理)。

在這個制度下,金管局根據6項因素來評估每家機構的流動資金充足程度。這6項因素包括流動資金比率、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分析、在同業市場中拆借的能力、集團內部交易、貸存比率、以及存款基礎的多元化與穩定情況。制度的目的是盡量確保認可機構在正常情況下有能力如期履行義務,並保持充裕的高質素流動資產,以便在發生流動資金短缺危機時,也有能力應付。
有關認可機構就流動資金比率和期限錯配情況匯報的資料,請分別參閱認可機構流動資產狀況申報表及到期情況申報表。

衍生工具與風險管理
金管局繼續採取積極措施,監管認可機構的衍生工具業務。金管局在制定有關認可機構的衍生工具業務風險管理的監管制度時,採取了三管齊下的方式,即:

監控制度(確保認可機構有足夠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管理其衍生工具業務的風險);
資本(確保認可機構具備充足的資本,以應付衍生工具業務可能出現的虧損);與
能力(確保金管局具備足夠的專門知識,以制定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管認可機構的衍生工具業務)。
1994年12月,金管局採納了巴塞爾委員會有關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建議,作為業內指引。該指引的重點是由董事局與高層管理人員實行高層監控。1996年3月,金管局發出一份更詳盡的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操作指引,這份指引是根據對認可機構內部監控制度的審查、財資部門查訪結果以及自霸菱集團與大和銀行事件所汲取的教訓而制定。自1994年起,金管局成立專責小組,審查活躍於衍生工具業務及交易活動的機構,以及檢討其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妥善。
香港的披露財務資料標準
銀行應為存戶與股東提供最新和可靠的相關資料,讓存戶與股東能評定銀行的表現。銀行提高財務匯報的透明度,亦有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及表明香港銀行的財政實力,並能向信貸評級機構提供相關和可資比較的資料。
隨着認可機構於1994年採納了金管局發出的《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的最佳執行指引》,香港在披露財務資料方面的標準已大致上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齊。其後,金管局擴大財務資料披露的範圍。除了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的標準外,金管局再發出有關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中期財務資料及海外註冊認可機構每半年披露財務資料的指引。2001年,金管局重新整理這3套披露財務資料標準,成為結合了金管局最新的監管政策及指引的《監管政策手冊》的部分章節。
香港註冊認可機構披露年度財務資料
自1994年推出《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的最佳執行指引》後,金管局進一步提高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披露財務資料標準,以提高本港銀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以及使披露水平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齊。現行的披露資料制度載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6(10)條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指引內。

根據該指引,香港註冊的認可機構(較小規模的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除外)均須披露某些指定財務資料,包括: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
貸款質素,特別是有關逾期和經重組貸款的資料
資產負債表以外的項目
到期情況
分類資料
外匯風險
風險管理
資本充足比率及流動資產資料
香港註冊認可機構披露中期財務資料
1998年6月,金管局發出指引,建議本港上市認可機構在其中期報告內除了披露香港聯合交易所要求的資料外,也應披露其他財務資料。翌年,金管局把上述建議的適用範圍擴大,規定所有符合規模準則的本地註冊機構披露有關其損益帳、資產負債表以外的項目及資產質素的中期財務資料。金管局不斷更新有關建議,有關建議現載於《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中期財務資料》的指引內。
海外註冊認可機構每半年披露財務資料
鑑於海外認可機構在香港銀行體系的重要性,金管局也就海外註冊機構披露財務資料發出指引。該指引適用於規模較大的海外註冊認可機構,要求它們每半年披露選自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資料標準的部分主要財務資料。《海外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指引規定海外機構披露在香港的業務規模和性質,以及其資產質素。此外,整體海外認可機構的某些主要財務資料(如資本、資產、貸款和存款)亦應披露,以便能從機構整體的角度來理解本港分行的業務。


收錄日期: 2021-04-20 1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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