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聘用合約時寫明工作時間為每日朝九晚五點半. 我有日八點四十五分正在為當日準備時, 老闆有o野叫我做, 我唔做理由係未到九點唔係 office hour, 要我做就等九點先. 但咁都要比佢"省", 事問佢係咪無理取鬧?
2) 同樣有次我同事犯錯搞到佢無o左食飯時間, 老闆居然要全體同佢一齊補鑊. 我心諗: 我咁樣就範豈不是等於食佢死貓? 況且一人做事一人當, 唔係我錯做乜拉埋我落水?
3) 我每日都係準時放工走人. 老闆就問我點解唔 OT. 我心諗: 我辦事能力夠就可以 office hour 內搞掂, OT 只係話比人知自己能力不足 (當然無咁答佢). 我只係答佢: 如果你想我 OT 就麻煩你改改份聘用合約內的條文, 但要比我過目和我同意先. 之後佢就猛咁比o野我做, 好似務求要搞到我 OT 咁. 呢個情況佢是否算惡意針對? 勞工處會否受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