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57章第31I、31IA、31Y及31YAA條),
當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給僱員時,
有權將強積金中屬於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做抵銷,
甚至乎屬於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都可以做抵銷。
2. 其實會抵銷幾多強積金,要視乎僱員可以得到幾多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但大前提係抵銷金額不可多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至於抵銷時是抵銷強積金中屬於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
而累算權益是指供款經過基金升跌或買賣而得出來的現值金額。
3.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57章第31V及31G條),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有以下相同的計法: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或 僱員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計算。
日薪或件薪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或 僱員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每日工資乘18日計算。
上限方面,月薪僱員的最後一個月工資上限為$22,500.-,
而日薪或件薪僱員的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的上限為$15,000.-,
最後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總金額亦有上限為$3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