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文件罪!!!40分!!!

2007-01-12 8:36 am
有對夫妻,要鬧離婚,妻子強迫丈夫在一張白紙上簽名,然後在丈夫不知情下,自已在白紙上寫上各種不合理條款,例如要丈夫每個月比二萬元善養費,層樓又要無條件轉佢名及一大推不合理條件!然後交到律師手上要求丈夫去實行!
咁樣妻子算唔算做假文件?丈夫可唔可以告返佢轉頭?
如果個女人有罪最多可以坐幾耐?
更新1:

咁如果丈夫無法找到証據証明妻子做假文件, 妻子又再搵自已媽媽及妹妹做假見証人証明文件是真的! 咁樣有乜解決方法? 法律是公正的,但又要講証據, 有無專家有辦法?

更新2:

peterchan7708的答案好好! 但想多問一句,如果丈夫簽名時無第三者在場,無人可以証明他簽了白紙, 而妻子又串通幾個家人死口話丈夫看清條文又自願簽的,咁樣有什麼辦法, 法律是公正的,但又要講証據 正如小甜甜案一樣無法去証明那張遺囑是假的咁樣就勝訴了!

回答 (4)

2007-01-12 8:54 am
✔ 最佳答案
個女人於香港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2條--文件的隱瞞等罪行

條文內容如下:

1)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毀壞、污損或隱藏任何有價產權書、遺囑或其他遺囑性質文書,或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或屬於或存檔或存放於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由1986年第46號第7條修訂)
(2)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促致有價產權書的簽立,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由1986年第46號第7條修訂)
(3) 第(2)款適用於與作出、接受、背書、改動、取消或毀滅整份或部分有價產權書有關的事項,以及適用於關乎簽署或蓋章於任何紙張或其他材料上使其可製成或轉變為有價產權書或可作為有價產權書使用或處理,猶如此是有價產權書的簽立一樣的事項。
(4) 就本條而言─
“有價產權書”(valuable security) 指產生、轉讓、退回或解除對財產的權利、財產的權利或在財產上的權利的任何文件,或授權付款或交付任何財產的任何文件,或證明產生、轉讓、退回或解除該等權利,或證明該項付款或該項交付財產,或證明履行任何義務的任何文件;及
“欺騙手段”(deception) 的涵義與第17條中該詞的涵義一樣。

詳情可到以下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p.s.:如有不明白地方最好請教律師或報警
2007-01-13 3:11 am
首先講"簽白紙"呢個動作
刑事上, 妻子"強迫" [注意: 係"強迫"(例如: 你唔簽名我死俾你睇or你唔簽名我唔煮飯)而唔係"瞞騙"(例如: 夾張白紙係一叠文件中)或者"要脅"(例如: 攞支鎗指住佢個頭或你唔簽名我整死個女)]丈夫在一張白紙上簽名,然後自已在白紙上寫上任何條款, 無論合理與否或丈夫知唔知情, 只要丈夫在簽名時, 已知道佢係在一張白紙上簽名, 而佢亦唔係在被威脅的情况下簽名, 而丈夫亦無明確表示禁止妻子寫任何內容上張白紙上, 咁妻子都唔算係偽做/行使假文件.
民事上, 丈夫可以向法庭申請判令呢張"合約"(無錯!呢張紙算係合約架!)"無效"(null and void), 理由係丈夫在簽名時並不知道合約內容, 而丈夫亦無"明確同意"(expressly agree)妻子在紙上寫的內容. 贏硬!!
再講"妻子搵自已媽媽及妹妹做假見証人証明文件是真的"
妻子搵自已媽媽及妹妹做見証人, 証明文件是真的, 但事實上媽媽及妹妹並無實際見到丈夫簽名, 咁妻子, 媽媽及妹妹已犯左 "串謀行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而妻子將合約交到律師手上, 要求丈夫去實行合約, 咁妻子亦犯左"行使假文件罪(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with intent to deceit)".如果丈夫真係咁蠢, 根據張"合約"俾錢妻子, 而妻子將錢存入銀行, 當銀行收到果d$, 妻子就犯左 "行使假文件促使銀行入賬(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to cause a false bank entry)" 與及"盜竊罪(Theft)".如果佢再分d俾媽媽及妹妹, 媽媽及妹妹就犯左 "接贜罪(handling stolen property)".

解決方法當然係報警!!

2007-01-15 14:10:01 補充:
係幾難証明邊個講大話架!!但如果d條款真係一面倒, 不合倩理地益哂妻子, 而佢地分開得好唔友善, 吵吵鬧鬧, 咁個官都會睇到有疑點.
參考: 睇完如合用請評選吓!!我最怕用咁多心機去答, 而發問者睇完就算, 結果俾Admin删除左.........
2007-01-12 9:20 am
"行使明知是假的文件而得到利益或今他人負上損失"罪 (Use of a false instrument with intent to gain or cause loss to others) 簡稱 "行使假文件罪". 是要負刑事法律責任的.但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 (民事)的審判範圍
2007-01-12 8:47 am
那個妻子當然是犯法了,但問題是一定要證實到那些條款是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之後加上的。還有一個大前提──就是那件文件的確有法律效力。
雖然是畜意欺騙他人,但我想應該不會判太久吧!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23 20:03: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12000051KK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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