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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女人於香港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2條--文件的隱瞞等罪行
條文內容如下:
1)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毀壞、污損或隱藏任何有價產權書、遺囑或其他遺囑性質文書,或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或屬於或存檔或存放於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由1986年第46號第7條修訂)
(2)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促致有價產權書的簽立,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由1986年第46號第7條修訂)
(3) 第(2)款適用於與作出、接受、背書、改動、取消或毀滅整份或部分有價產權書有關的事項,以及適用於關乎簽署或蓋章於任何紙張或其他材料上使其可製成或轉變為有價產權書或可作為有價產權書使用或處理,猶如此是有價產權書的簽立一樣的事項。
(4) 就本條而言─
“有價產權書”(valuable security) 指產生、轉讓、退回或解除對財產的權利、財產的權利或在財產上的權利的任何文件,或授權付款或交付任何財產的任何文件,或證明產生、轉讓、退回或解除該等權利,或證明該項付款或該項交付財產,或證明履行任何義務的任何文件;及
“欺騙手段”(deception) 的涵義與第17條中該詞的涵義一樣。
詳情可到以下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p.s.:如有不明白地方最好請教律師或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