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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序言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訂明"一國兩制"的方針,意即繼續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治基石。至於主權上的改變,則體現了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新地位。
法治是香港過去賴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來所繫。法治始於個人,每個人都有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權利。在法院內,則由大公無私的法官執行司法工作。法治保障人們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無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所左右。法治以個人為起點,繼而涵蓋整個社會。然而,若不了解法律制度,個人是無法堅持自身權利的。
這本冊子旨在闡釋以法治為本的香港法律制度運作情況,並介紹香港法律制度的主要特色-獨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律政司司長所擔當的角色、律政司、法律援助和法律專業,希望有助各位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促進市民對法治這個重要理念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