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是什麼...

2007-01-12 12:31 am
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是什麼?
在法庭審訊時,什麼律師才要帶法庭的假髮?

回答 (2)

2007-01-12 12:36 am
1. 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之主要分別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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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分支,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 (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 ,或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 ( 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 )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工作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發言,但亦會代顧客草擬法律文件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執業大律師不能同時成為執業律師。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商業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香港律師會 負責管理律師事務,經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有廣泛責任去維持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職業操守。本港亦有部分律師獲認許以公證人身份執業。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是公證人的管理組織,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證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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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2 12:36 am
律師:
一義為佛教精通戒律的法師。北涼˙曇無讖譯˙大般涅槃經˙卷三:善學戒律,不近破戒,見有所行,隨順戒律,心生歡喜。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

另為唐代對道士的一種尊稱。按修行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

目前通稱之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

訟務律師 (Barrister)或訴訟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律師,更不正式的稱呼是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香港的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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