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的定義

2007-01-10 4:11 am
三權的定義

回答 (2)

2007-01-10 6:45 am
✔ 最佳答案
你指的是什麼?你指的是,是不是中世紀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思鳩提出的三權分立的理論,就是將國家分為三種權力,即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權力.而且,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權力是互不隸屬,即是由總統或總理領導的政府掌握行政權,而國會則掌握立法權和監察權,而國家各級法院則掌握司法權.但是三種權力則互相制衡.
2007-01-10 7:22 am
主權,乃一種對某地域、人民、或個人所施展的至高無上、排他的政治權威。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

政府部門權力、司法管轄權及立法權的行使需要主權為依據。在民主制度裡,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人民,這被稱為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主權可以藉由國民大會等形式直接的行使。更普遍的是由人民選舉代議士參與政府的代議政制,也是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和其舊殖民地所採取的形式。人民主權也能藉由其他形式行使,如英國和其聯邦所採取的君主立憲制。代議制度也能混合其他的行使方式,如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公民投票制度。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BB%E6%AC%8A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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