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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訂新租務條例
立 法 會 於 2002 年12 月18 日 三 讀 通 過 《 2001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 綜 合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加 強 對 業 主 及 租 客 雙 方 的 保 障 , 簡 化 繁 瑣 的 租 務 程 序 。
◆ 出 現 以 下 情 形 可 終 止 租 約 , 提 前 收 回 單 位 ﹕
. 租 客 將 物 業 用 作 非 法 及 不 道 德 用 途
. 租 客 對 業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煩 擾 、 不 便 、 騷 擾 、 欠 租
. 租 客 在 未 經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下 改 動 住 所 結 構
◆ 因 租 客 欠 租 而 頒 布 「 收 回 處 所 命 令 」 後 的 強 制 濟 助 期 , 由 最 少 28 天 縮 短 至 最 少 7 天
◆ 業 主 可 因 租 客 欠 租 超 過 15 天 而 取 消 租 約
◆ 提 交 「 終 止 租 賃 通 知 書 」 或 「 要 求 新 租 賃 通 知 書 」 的 時 限 , 由 6 月 個 月 縮 短 至 3 個 月
◆ 授 權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處 向 業 主 及 租 客 提 供 租 金 資 料 , 幫 助 雙 方 就 續 約 時 訂 立 新 租 金 達 成 協 議
◆ 加 重 騷 擾 租 客 及 非 法 逼 遷 的 刑 罰 , 初 犯 者 可 被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 再 犯 可 被 罰 款 100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業 主 經 常 投 訴 警 方 不 願 受 理 租 務 糾 紛 , 縱 容 惡 租 客 。 孫 明 揚 承 諾 , 警 方 日 後 處 理 業 主 與 租 客 的 糾 紛 時 , 無 論 是 業 主 或 租 客 , 若 涉 及 刑 事 行 為 , 都 會 依 照 刑 事 調 查 程 序 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