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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秦始皇的施政應分「政制」與「政治」,秦代的政制,多被後世推崇,至於秦的過失,主要是施政過急,不惜民力,但其影響僅限於當代,秦的滅亡已抵此缺失。至於焚書,亦非如世後所說嚴重,相反,秦的典章制度,卻為後世奠下基礎。
你可以從呢方面想。
近讀一位學者關於秦代歷史的札記,其中論及秦代(指秦始皇時代)沒有“提出一個理想來”,所有的詔書“沒有一個說建國的目的在哪”,因而得出秦代是一個“沒有社會基礎支持”的帝國的結論。這樣的觀點雖有漢初的“過秦”論作支持,但對於秦始皇來說卻是一種不太公平的理解。實際上,秦始皇並不完全是在戰國混戰的歷史中走出來的一位暴君,也不能把他的行為完全看作統一以後秦代社會的對立面,在砸碎舊的政治秩序之後,秦始皇也有關於新的社會秩序建設的思想。只不過有些歷史的真實往往藏在歷史的細節之中,不去悉心體會,不做具體分析,是很難挖掘出來的。現姑從沙丘遺詔說起。
西元前210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出巡東南之後西歸的秦始皇在沙丘病逝。《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臨死之前,給公子扶蘇留下一道遺詔:“與喪會咸陽而葬。”意指要扶蘇從上郡回到咸陽參與葬禮。這道遺詔在《李斯列傳》中還有“以兵屬蒙恬”及“與喪會咸陽而立為嗣”諸語,可見遺詔的實態究竟如何很難知曉了。秦始皇有20餘子,胡亥是他所愛的小兒子,並且當時就在他的身邊,扶蘇雖是長子,但秦始皇似乎並不怎麼喜歡他,那麼這道遺詔究竟想要表達什麼呢?趙高看出了其中的奧秘。他告訴胡亥:始皇獨賜長子書,是明確表示要立扶蘇為皇帝。胡亥也認為父親的意思就是如此。此後趙高與胡亥、李斯密謀逼死扶蘇並造成秦代歷史的重大轉折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事了。
從史料的記載來看,秦始皇與他的長子扶蘇之間在思想上並不協調。如秦始皇坑“諸生”於咸陽,扶蘇就曾勸諫。史書記載,扶蘇“剛毅而武勇,信人而奮士”,這與剛愎自用,“樂以刑殺為威”的秦始皇在性格上似乎很不相同。史書又說,扶蘇屢次上書,“議時政”。這種矛盾後來發展到秦始皇難以容忍而把他趕到邊郡監軍為止。既然如此,秦始皇為什麼臨死之前又要把他所創立的帝國交到這個與他治術不同的長子扶蘇手中呢?我想,從秦始皇的個性看,他選扶蘇作為接班人的理由恐怕與扶蘇身為長子並無太大關係,決定性的因素在於秦始皇從心裏認識到帝國需要一位能夠安定天下的統治者,而胡亥及其他諸子承擔不了這個責任。
漢初政論家賈誼認為,秦之速亡的原因是“取之守之者無異也”。因此,他提出一個很有意義的命題:“取與守不同術也”。“取”是戰爭、是進攻、是奪取,“守”是安定、穩定、保全。那麼,秦始皇在統一以後的十幾年裏在社會建設上是否只有破壞、暴政,而毫無建樹呢?秦始皇是否在“取”與“守”的問題上沒作一點思考呢?考之史實,是頗為耐人尋味的。
首先,秦始皇在社會建設上有求“同”的思想。秦始皇二十六年秦滅齊,初並天下。就在當年,秦始皇否定了分封和郡縣兩種社會行政管理體制並行的方法,採取單一的郡縣制,這樣,帝國境內的社會管理完全是中央集權式的,世襲的貴族制、分封制不見了蹤影。秦始皇本人說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求其寧息”,達到“天下和平”。二十六年,秦始皇“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這裡的“一”、“同”同義,就是“統一”。這種求“同”求“一”的思想與行為和當時的社會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求“同”好不好,不可一概而論,要具體分析,如統一的法律對社會有益處,統一的文字,統一的車軌、道路,統一的計量單位,統一的貨幣,對社會都有好處,如果聯繫到戰國紛亂的歷史背景,好處就更多了。可見,以秦始皇為首的統治集團對戰國以降的中國社會有很多研究,採取的措施非常果斷,眼光非常長遠。
例如,統一的法律對當時的社會治理就有益無害。漢代的政論家說秦赭衣塞途,囹圄成市,嚴酷的秦律把社會變成了一所大監獄。過去,我們對漢初法律不甚了解,因而對這些政論家的言論解讀難免片面。可是,拿近年出土的漢初法律與秦律比較一下,就發現其實差不多,秦律並沒有他們所說的那麼嚴酷,因此完全把秦律看成秦代社會穩定的對立物是不合適的。秦始皇在很多場合談到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中說“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瑯邪刻石中說“端平法度,萬物之紀”、“除疑定法,鹹知所辟”,二十九年之罘刻石中說“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如此等等,都是強調整個社會的運行要有法可依,公平的法律是包括老百姓(“諸產”)在內的社會各階層的行為準則。老實說,這樣的思想沒有什麼不對。秦律確實比較細密,但法律細密與法律苛刻不能劃等號。秦律當然是保護剝削階級利益的法律,但秦律也體現了社會建設的思想,這一點值得研究,尤其要把二世時期的殘暴行為與秦律區別開來。
其次,秦始皇並沒有全盤接受法家的社會思想。儒家說統治社會要講禮儀道德,法家講統治社會要依靠法、術、勢,要“愚民”。法家是敵視儒家社會思想的,這在韓非的言論中表現得最典型。但細檢秦文獻,發現秦始皇重“法”但也不棄“儒”。二十八年鄒嶧山立石,魯儒生就參與了議論,泰山石刻中還有“男女禮順”之語。同年瑯邪刻石中講到“法度”要“以明人事,合同父子。聖智仁義,顯白道理”。秦始皇還強調移風易俗,創造“廉清”的社會環境,這些都有儒家社會思想的痕跡。
再次,秦始皇有“節事以時”的“民本”思想。新近出土的裏耶秦簡中,洞庭郡守禮在給屬縣下達的公文中說:“田時(也),不欲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此文頒布於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也就是統一後的次年。公文中強調要儘量使用犯罪之人來承擔徭役,特別是在農忙季節使用老百姓要慎之又慎,如果多加徵發,要立即以法律論處。這似乎與我們對秦代濫用民力的印象並不吻合。其實,這種行政風格是始於中央再傳到地方的。如二十八年的瑯邪刻石中,秦始皇就說,國家要“上農除末,黔首是富”,“憂恤黔首,朝夕不懈”,“節事以時,諸產繁殖。黔首安寧,不用兵革”。結合裏耶簡,可以認為這種思想是得到貫徹實施的。
本文無意為秦始皇翻案,但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到,在大一統的秦帝國建立後,秦始皇對如何管理這個龐大的社會,除了深受法家的影響以外,也有自己獨立的思考,也做了一些事情。他想把未竟的事業交給扶蘇,這個選擇無疑是對的,且正好反映了他思想的另一面。不過歷史在這裡走了彎路,非常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