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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是違反了<<失實陳述條例>>
失實陳述的損害賠償
1) 凡任何人在立約的另一方向他作出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結果因此蒙受損失,又若該失實陳述是欺詐地作出,會引致作出失實陳述的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則即使該失實陳述並非欺詐地作出,該人亦須承擔該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但如他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且至立約時他仍相信所陳述的事為真實,則屬例外。
(2) 凡任何人在別人向他作出並非欺詐地作出的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而他是可以失實陳述為理由而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在該合約引起的法律程序中,如有聲稱指該合約應予撤銷或已遭撤銷,法庭或仲裁人在顧及失實陳述的性質,和顧及若維持合約效力,失實陳述會造成的損失及撤銷合約對另一方可造成的損失後,認為合約繼續生效並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撤銷合約屬公正的,可宣布合約繼續生效,並如上所述般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撤銷合約。
(3) 根據第(2)款可判給損害賠償由任何人作出,不論該人是否須承擔根據第(1)款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但凡他須承擔該項法律責任,則在根據第(1)款評估他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時須考慮到根據第 (2) 款而作出的任何判 給。
如合約載有條款免除或限制─
(a) 立約的一方因在立約前作出失實陳述以致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或
(b) 立約的另一方因該項失實陳述而可獲的補救,
則該條款即告無效,但如該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3(1)條所述的合理標準,則不在此限;而任何人如聲稱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須負責證明如是。
案例︰
1名已再婚的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虛報是離婚人士,並就每月平均收入作出虛假陳述,被觀塘裁判法院判處罪名成立,罰款20,000元。
房屋署表示,被告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虛報其婚姻狀況及每月平均收入,牴觸《房屋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房屋署職員均向他們指出切勿作出虛假陳述。
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如被發現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必定依法追究。
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個人經驗 ︰
我有一個朋友他把罪名都推到他媽媽身上,之後又要年紀大善忘為借口並書寫道歉書致歉。最後只是償還有關款項。沒有所出任何罰款或控告。
2007-01-11 15:22:23 補充:
個人經驗只是提出不是定額罰款,也說明每個案件有別。並非說這方法一定可以免於被起訴或鼓勵這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