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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應該問題未大,但三個月就開始個肚會大,
可以去家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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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會按就診者個別需要,
安排轉介往各醫管局轄下醫院
或私立醫院進行手術~
意 外 懷 孕 的 孕 婦 可 選 擇 繼 續 懷 孕 或 終 止 懷 孕 。 所 謂 終 止 懷 孕 , 即 以 人 工 方 式 造 成 流 產 , 俗 稱 「 墮 胎 」 , 這 與 因 懷 孕 過 程 不 順 利 所 造 成 的 自 然 流 產 不 同 。 在 未 作 最 後 決 定 前 , 孕 婦 應 先 詳 細 考 慮 若 干 問 題 , 其 中 包 括 : 懷 孕 時 個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 實 際 的 生 活 環 境 如 經 濟 情 況 、 子 女 數 目 ; 對 事 業 或 學 業 方 面 的 影 響 ; 自 己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 二 人 對 生 命 及 撫 養 下 一 代 的 看 法 和 感 受 等 。
孕 婦 如 果 決 定 繼 續 懷 孕 , 則 應 接 受 定 期 產 前 檢 查 , 以 保 障 母 嬰 健 康 。 至 於 決 定 繼 續 懷 孕 的 未 婚 少 女 , 可 視 乎 個 人 需 要 , 向 「 香 港 明 愛 」 、 「 母 親 的 抉 擇 」 或 「 出 生 權 維 護 會 」 等 志 願 機 構 , 申 請 入 住 專 為 待 產 的 未 婚 少 女 而 設 的 宿 舍 , 直 至 分 娩 。 當 孩 子 出 世 後 可 選 擇 由 自 己 撫 養 , 或 經 「 社 會 福 利 署 」 安 排 交 由 別 人 領 養 。
如 果 孕 婦 決 定 終 止 懷 孕 , 則 應 對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過 程 和 安 全 性 等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 這 類 手 術 應 在 合 法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在 香 港 , 無 論 自 行 或 替 人 施 行 非 法 墮 胎 , 都 會 被 判 監 及 罰 款 。
根 據 香 港 侵 害 人 身 罪 中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要 申 請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必 須 經 兩 位 註 冊 醫 生 共 同 確 信 :
◆ 繼 續 懷 孕 對 孕 婦 生 命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或 對 其 身 心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比 終 止 懷 孕 為 大 ; 或 ;
◆ 胎 兒 出 生 後 極 有 可 能 身 心 不 健 全 並 足 以 造 成 嚴 重 傷 殘 ; 或
◆ 孕 婦 未 滿 十 六 歲 ; 或
◆ 孕 婦 在 三 個 月 內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 自 稱 是 亂 倫 、 強 姦 、 迫 姦 、 誘 姦 或 迷 姦 的 受 害 者 。
接 受 合 法 終 止 懷 孕 的 婦 女 , 懷 孕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週 , 但 若 為 挽 救 孕 婦 生 命 而 進 行 者 則 屬 例 外 。 合 法 的 終 止 懷 孕 必 須 在 政 府 指 定 的 醫 院 或 家 計 會 手 術 室 內 由 註 冊 醫 生 施 行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可 在 局 部 或 全 身 麻 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懷 孕 早 期 , 即 十 二 週 內 進 行 的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主 要 是 採 用 真 空 吸 引 術 , 即 利 用 一 塑 膠 製 的 吸 管 , 通 過 子 宮 頸 進 入 子 宮 , 將 宮 腔 內 的 妊 娠 產 物 吸 出 。
至 於 懷 孕 期 若 超 過 十 二 週 , 可 採 用 藥 物 如 前 列 腺 素 , 透 過 靜 脈 注 射 或 陰 道 栓 塞 , 刺 激 子 宮 收 縮 , 將 胚 胎 組 織 排 出 宮 外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安 全 性 與 懷 孕 期 的 長 短 、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醫 生 的 技 術 及 設 備 是 否 完 善 等 , 均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愈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其 安 全 性 愈 高 , 因 為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及 手 術 較 為 簡 單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若 進 行 非 法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醫 生 技 術 、 衛 生 水 平 、 或 儀 器 設 備 等 均 無 保 障 , 因 此 危 險 性 很 高 。
一 般 情 況 下 , 在 懷 孕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孕 婦 , 翌 日 便 可 恢 復 工 作 ; 而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手 術 的 則 需 留 院 觀 察 。 有 些 婦 女 在 手 術 後 , 會 有 陰 部 出 血 , 或 腹 部 有 絞 痛 的 情 形 。 若 出 血 或 腹 部 絞 痛 的 情 況 持 續 或 日 趨 嚴 重 , 則 必 須 盡 快 返 回 醫 生 處 接 受 檢 查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雖 然 早 期 終 止 懷 孕 並 不 是 一 項 大 手 術 , 但 亦 可 能 發 生 以 下 的 併 發 症 , 包 括 :
◆ 失 血 過 多 : 懷 孕 期 愈 長 , 則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時 失 血 會 更 多 , 嚴 重 的 可 能 需 要 進 一 步 做 手 術 , 甚 至 割 除 子 宮 以 助 止 血 。
◆ 盤 腔 炎 : 如 果 感 染 禍 及 輸 卵 管 , 可 能 會 導 致 將 來 不 育 。
◆ 子 宮 穿 破 及 引 致 腸 臟 或 膀 胱 受 損 。
◆ 子 宮 頸 受 損 : 容 易 導 致 日 後 懷 孕 時 , 出 現 流 產 或 早 產 的 情 況 。
◆ 若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須 全 身 麻 醉 。 全 身 麻 醉 可 能 導 致 對 藥 物 產 生 過 敏 反 應 、 缺 氧 等 情 況 , 但 這 種 情 況 較 為 罕 見 。
要 避 免 意 外 懷 孕 , 每 一 位 女 性 都 應 具 備 正 確 及 充 足 的 避 孕 常 識 , 並 且 採 用 有 效 的 避 孕 方 法 。 尤 其 是 未 婚 少 女 , 必 須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持 更 審 慎 的 態 度 和 詳 細 的 考 慮 。 如 仍 選 擇 有 性 行 為 時 , 便 應 採 用 有 效 的 避 孕 措 施 。
若 在 性 交 的 過 程 中 沒 有 採 用 任 何 避 孕 方 法 , 又 或 避 孕 失 效 , 可 使 用 事 後 避 孕 措 施 來 避 免 意 外 懷 孕 -- 即 在 性 交 後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服 用 緊 急 避 孕 丸 、 或 在 性 交 後 五 天 內 配 戴 子 宮 環 。 但 兩 者 均 須 先 諮 詢 醫 生 意 見 , 方 可 使 用 。
每 一 種 避 孕 方 法 的 效 果 都 會 隨 著 個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 如 曾 經 患 病 、 生 育 、 或 生 活 習 慣 改 變 等 因 素 而 受 影 響 。 所 以 , 有 性 行 為 的 女 性 , 無 論 未 婚 或 已 婚 , 均 應 定 期 接 受 身 體 檢 查 , 以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轉 用 其 他 避 孕 方 法 。
家 計 會 屬 下 各 節 育 指 導 所 均 提 供 意 外 懷 孕 輔 導 服 務 。 至 於 年 齡 在 二 十 六 歲 以 下 , 未 婚 而 懷 孕 的 少 女 , 可 向 本 會 青 少 年 保 健 中 心 尋 求 輔 導 。 本 會 亦 會 按 就 診 者 個 別 需 要 , 安 排 轉 介 往 各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或 私 立 醫 院 進 行 手 術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必 須 在 憲 報 公 佈 屬 符 合 規 定 的 認 可 醫 院 或 家 計 會 手 術 室 內 進 行 , 家 計 會 及 各 認 可 醫 院 查 詢 電 話 如 下 :
電 話 查 詢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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