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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
普通話,又稱國語,是被中國採納的一種作爲漢語的官方發音。它是以北京話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的大陸漢語標準。
普通話(國語),民國時期統一稱爲“國語”,人民共和國1955年以後稱爲“普通話”,臺灣仍然沿用“國語”。現在說漢語的地區或說漢語的人對其有普通話、國語和華語三種說法,這三種稱說,中國稱“普通話”,臺灣稱“國語”,在新加坡等一些國家的華人社區稱“華語”。三種稱說,名稱不同,但實質相同;三者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的。當然,這三種稱說從來源和使用範圍上看,又有一定的差別。
發展歷史
“國語”一詞是清朝末年提出來的。吳汝綸被認爲是最早提到國語這個名稱的學者。1909年(宣統元年),資政院議員江謙正式提出把官話定名爲“國語”。同年,清朝政府設立了“國語編審委員會”;1910年,江謙再次在《質問學部分年籌辦國語教育說帖》中提出“用合聲字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的主張。1911年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民國成立後,1913年2月在北京召開了“讀音統一會”,確定了以“京音爲主,兼顧南北”的國音,1919年9月編輯出版了《國音字典》。由於《國音字典》語音標準與北京語音標準産生的矛盾,1920年爆發了“京國之爭 ”。南京高師英文科主任張士一1920年發表《國語統一問題》,認爲注音字母連同國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承認國音,主張以北京音爲國音標準,回應者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和江蘇全省師範附屬小學聯合會相繼做出了定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決議,並開始在學校推廣。191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成立了“國語統一籌備會”,1928年國民政府改爲“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佈並出版《國音常用字彙》,爲確立國語的標準提供了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1955年後採用“普通話”一詞取代“國語”。“普通話”一詞在清末就已被一些語言學者使用,據考是朱文熊於1906年首次提出的。後來,黎錦熙、瞿秋白、魯迅等陸續對“普通話”有過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爲了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表示尊重,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可能引起的誤解,1955年10月相繼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定名爲“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其中“普通”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說:“漢民族共同語早已存在,現在定名爲普通話,需進一步規範,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是什麽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普通話。爲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共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作爲現代國語的普通話,和作爲古代國語的中原雅音相比,融入了大量北方少數民族語言,和元朝之前的中國國語(官話)具有很大的不同。普通話不具備的中原雅音的許多特徵,卻大量保存在各種漢語方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