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畜的問題!

2007-01-08 12:14 am
虐畜其實係咪姐係 泛指人類做左一d事...令動物有不必要的痛苦同傷害呢?

回答 (2)

2007-01-11 7:50 pm
✔ 最佳答案
虐畜的條例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1) 任何人─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c) 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d) 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e)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或
(f) 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或
(g)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2) 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 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1) 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訂明將動物禁閉在任何地方、船隻、火車、電車、航空器或車輛的條件,包括任何該等地方的發牌、建造及妥善保持衞生事宜,並可藉該等規例,訂明罪行及其刑罰: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但如此訂明的刑罰,不得超逾罰款$2000,而就持續罪行而言,在罪行持續期間,每天不得超逾罰款$200。 (由1939年第16號第2條修訂;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7條修訂)
(2) 當任何船隻的船長在其船上時,如有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發生,則該船長(除實際犯罪者外)須當作犯違反該規例罪,並可據此被檢控並受懲罰。
2007-01-08 1:49 am
係呀...例如擋雞唔殺死佢先擋...
擋魚唔拍暈佢...
唔殺死d 豬牛...但係又擋佢地d 手腳賣等等lor~~
又或者係唔比野佢地食...唔比地方佢地住...唔比足夠既空間..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40: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07000051KK0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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