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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來 說 , 訪 港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 探 親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訪 港 旅 客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需 要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 可 親 自 帶 同 旅 行 證 件 正 本 及 需 要 在 港 延 長 逗 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填 妥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書 」 (表 格 ID91),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逗 留 組 提 出 延 期 的 申 請 。 惟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申 請 人 應 帶 同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到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逗 留 組 或 各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 如 果 申 請 人 是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內 地 居 民 , 請 到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九 樓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遞 交 申 請 。 )
(1) 申 請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2)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3)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