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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編 號 : ROP 145
表 格 標 題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申 請 書
版 本 : 中 文 及 英 文
文 件 頁 數 : 四 頁
Pdf 檔 案 大 小 : 286 KB
簡 介 : 本 表 格 適 用 於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填 寫 本 表 格 前 , 請 先 閱 讀 本 表 格 的 填 表 須 知 ROP 145A 。
**再詳細問題就打: 2824 6111 查 詢 **
與 其 他 網 站 的 連 結
有 關 本 處 的 一 般 資 料 :
http://www.immd.gov.hk/
遞 交 填 妥 表 格 方 式
郵 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十 五 樓 居 留 權 組
親 自 遞 交 : 同 上
傳 真 號 碼 : 不 適 用
查 詢 電 話 : 2824 6111
補 充 附 註 : 請 使 用 A4 大 小 的 空 白 白 紙 列 印 表 格 , 切 勿 使 用 傳 真 機 用 紙 。
(一)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三)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 一 ) 或 ( 二 ) 項 規 定 的 人 。
任 何 人 作 為 此 項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權 , 只 在 確 立 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時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確 立 -
發 予 他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和 同 樣 是 發 予 他 並 且 附 貼 於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發 予 他 的 有 效 特 區 護 照 ; 或
發 予 他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四)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必 須 是 緊 接 該 人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連 續 七 年 。
該 名 人 士 須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聲 明 , 聲 明 他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該 名 人 士 在 二 十 一 歲 以 下 , 所 作 出 的 聲 明 須 由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 為 此 , 該 名 人 士 須 提 供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合 理 地 規 定 的 資 料 ,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該 人 已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該 等 資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維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