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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有關於噪音o既條文,詳情請參考以下條例,但要視乎噪音有咩影響。如果未去到煩擾o既程度,只係令你訓唔到覺,咁可能就會告唔入。因為法律係為大眾利益而設立,對一d特殊情況(例如:夜班工作、要日頭訓覺o既人),為左保障其他人發出聲音o既權利,噪音o既可接受程度會同夜晚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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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SECT 4 - 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第Ⅱ部
噪音活動的 管制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 噪音
(1)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或 於公眾假日的 任何時間, 在 住用處所或 公眾地方發出或 促使發出噪音,
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犯罪。
(2) 任何住用處所的 業主、 租戶、 佔用人或 掌管人, 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或 於公眾假日的 任何時間,
明知而准許或 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 發出, 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 罪行, 可處罰款$10000。 (由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
(1988年制定)
SECT 5 - 任何時間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 在 住用處所或 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 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犯罪─
(a) 奏玩或 操作任何樂器或 其他器具, 包括唱機、 錄音機、 收音機或 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 傳聲筒或 其他擴音裝置或 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 消遣活動; 或
(d) 經營生意或 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 在 住用處所內操作, 或 促使或 准許操作, 任何空氣調節或 通風系統、 或 空氣調節或
通風系統的 任何部分, 而發出的 噪音對任何 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 在 住用處所或 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 雀鳥, 而該動物或 雀鳥發出的
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 在 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 附近, 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 商品或 生意而發出噪音,
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 根源, 即屬 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 罪行, 可處罰款$10000。 (由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
(1988年制定)
2007-01-08 15:41:21 補充:
csd3707: 俾人日夜跟隨同噪音一d關係都冇,咁都算係相關例子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