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請夠人"為理由去解僱一位Part-time 有犯法嗎??

2007-01-06 7:55 am
公司不停聘請新同事去取締舊人~
而解僱舊人的理由為"請夠人"~
被解僱的Part-time 員為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上班超過18 小時~~( under continuous contract)~
那麼公司有否觸犯法例?????
員工有冇權要求賠償?????

回答 (3)

2007-01-06 7:10 pm
✔ 最佳答案
以上兩位都不對 (唔肯定或唔識既,唔好亂答丫,想害人得唔到賠償嗎?)

根據勞工法例﹕
不論月薪、日薪、件工或時薪僱員,只要是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規定,當遭僱主即時解僱 (不包括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可追討解僱代通知金;
如合約無訂明通佑期,則代通佑金不得少於一個月工資;
如有訂明者,則代通知金不得少於七天工資。

因此..根據你所提供的資料,Part-time 員工是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的話.
如果公司是即時解僱員工而又有賠償代通知金,或公司是有一個月通知而解僱的話,則公司是沒有觸犯法例的。否則,員工是絕對有權追討合理賠償的。


如有任何疑問,可以致電勞工服務中心查詢
電話﹕3652 5888
網址﹕http://www.ftu.org.hk/law/topic0.htm
2007-01-06 9:15 am
沒有觸犯

也無權要求賠償

因為是part time
參考: 自己
2007-01-06 8:11 am
其實無continuous contract,所謂長工其實是個個月自動續聘(默示合約)。
如果行合約就跟合約。

但如果連續超過2年就有得補,不過要和強積金對數。合約員工都要俾,但兩份合約中間斷過就唔計。

2007-01-10 00:44:03 補充:
sorry 答小左代通知金一part
因發問只問賠償一詞
但我見過有公司是預先通知你被解僱而不給代通知金的。而且見過有人在通知期被借口犯錯即時解僱(雖然老闆真是無情,但常理都覺得已被解僱所以無心機做很正常)。但不知最後是否claim番。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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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05000051KK0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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