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和需要司法覆核?

2007-01-06 6:45 am
司法覆核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和需要司法覆核?

回答 (2)

2007-01-06 6:50 am
✔ 最佳答案
旨在推翻法律上錯誤

司法覆核是一種法律程序,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去審查下級法院、審裁署,或任何一個具有法定權力的人,所作出的決定。法官行使這司法管轄權去推翻一個決定時,是基於決定在法律上有錯誤,或非常的不合理,又或者在程序上有不公平之處。法官不能因為不同意個案的是非曲直,而去推翻決定。

這具監察性的司法管轄權,其法理基礎就是要維護法治,以確保負有法律權力和責任的人,都要依法辦事。每當立法會通過法律,賦予某些人權力或責任作出影響個人權利的決定,法官都會認為在行使這權力時,必須符合立法原意,並且公正無私。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介入我們日常生活的事情愈多,官員和審裁署在這方面的權力亦因而增加不少。在理論上,法官都可以去審查這些權力的運用。

法官審查官員 維護法治

在司法覆核的訴訟,當一個官員的決定受到質疑,法官會認為律政司有責任向法庭提供一切有關的資料,讓法官去審查這決定是否不合法或不公正。如果法官裁定官員的決定不合法、不公正,或非常的不合理,官員受窘,在所難免。不過,重要的是要去找出及更正錯誤。

甚麼人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呢? 理論上每一個人都可以。官員和公共機關作出的決定,很多時稱為「公法」上的決定,因為受影響的人,可能眾多。提出司法覆核者,必須是其個人權益受到某決定影響,這是為了避免好事之徒,對作出決定的公務人員造成滋擾。因此,申請人必須證實他在申請覆核的事情上,擁有「充份權益」。

雖然如此,工會和一些商業團體可以某些決定影響其會員權益為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毋須單獨指出有個人的權益直接被決定侵犯。數年前,外籍公務員協會為了政府推行公務員本地化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即為一例。如果申請司法覆核理據充份,法庭傾向讓申請人提出訴訟,即使其個人權益未受直接影響,因為更正明顯是不合法的決定,更為符合公眾利益。

遊戲規則:合法、合理、公正

如前所說,法官推翻一項決定,是為了確保「遊戲規則」得以遵守。基本的規則有三,決定不可以是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公正。

不合法的決定,是不為法律所容許。權力或責任的範圍,法律有明文規定。除了《基本法》一些特別的條文,關乎人大常委會的權力(這點頗受爭議),只有法官才能決定怎樣是法律條文規定的權限。如果根據法律條文的正當解釋,一個申請牌照的人有權獲得牌照,拒絕他的申請,就是於法不合,因為這是他的權利,決策者沒有酌情權。法官會頒令撤銷拒絕牌照的決定,並作出聲明法律的效果,就是申請人有獲得牌照的權利。

不合理的決定,須是「非常不合理」,這是源於一個簡稱作 Wednesbury的英國案例。這案件設立的原則,就是決策者雖然遵守法律制定的權限,如果他的決定卻是任何一個合理的決策者,都不會如此決定的,法庭就可以推翻。

最後就是決定的程序,有不公之處。注重的是程序的公允,而非決定的實質。根據普通法定下的原則,法官規定決策者,必須遵守一些基本的程序性要求,這就是「自然公義」的原則。舉例說,作決定者必須是大公無私的,他不能存有偏私,也不能存在使公眾認為他有偏私的可能性。

程序公允等於「自然公義」

最近,一位資深的英國法官,審訊引渡平諾切將軍回西班牙的上訴,沒有透露他和訴訟人之一的國際特赦組織,有密切的聯繫,就違反了無私的原則。原則的另一方面,就是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給受決定影響的人一個申辯的機會。例如審裁法院聆訊時,這些人可以出庭申辯,又或者可以向決定者提出書面陳述。

總括來說,司法覆核行政權力的案件,日漸增加,並且由於大眾對公民權利認識加深,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過去法庭和行政部門在這方面的合作,也保證了司法覆核,能夠提供迅速和有效的司法補救方法。
參考: 司法覆核 監督政府有效管道 by 戴啟思資深大律 師(Philip Dykes, S.C. - http://www.hkba.org/whatsnew/bar-column/1999/0706.htm
2007-01-06 6:50 am
「司法覆核」即現代版『民告官』,是『行政法』中的一種申訴機制。當行政機關作出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行為時即可提出。換言之,如當事人不滿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決定,都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取得司法覆核的許可,然後再申請。進行司法覆核目的是撤銷、推翻行政決定的一種方法;?制行政機關履行義務;澄清與行政決定有關的法律是否合法。若果申請被接納,法院會頒發移審令、禁止令、履行令、宣告令等。
什麼人可申請司法覆核?
受事件或決定影響的人
" 關注團體
" 專業人士或團體介入聆訊
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當遇上以下情況
" 不合法:越權、違反法律、憲法;錯誤的舉證態度
" 不公正:不合程序,公平審訊權,合理期望,以僵化態度行使行政權力或存有偏見。*
" 不合理:另有目的之行政決定、缺乏證據下行事、考慮不相關的事宜實、不考慮相關的事實、行為與目的不相稱。
舉例個案:
71歲盧女士廿年前遷入一個公共屋村,與盧女士同住尚有她兩名兒子及一名養子。其後該名養子被判在盧女士單位內一張?雀?的抽屜藏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向盧女士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涉案單位的租約。盧女士堅稱毫不知情提出上訴但遭有關機構駁回。盧女士的法律代表認為有關機構政策僵化,完全沒有考慮盧女士是否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此外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盧女士或其家人在知情下容忍有關非法行為,於是建議盧女士就有關機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收錄日期: 2021-04-23 20:06: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05000051KK0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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