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家庭的成因和解決方法?(快!多謝!)

2007-01-06 6:33 am
專題研習!

回答 (2)

2007-01-06 6: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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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的成因

  隨著社會的改革開放、文化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昇和普及化,那些 「重男輕女」 和各種不平等的傳統觀念也逐漸被打破,可是這些傳統的舊思想依然對社會上的一小部份人士產生負面的影響;綜合社會的文化、教育水平和其他有關的數據,香港家庭暴力事件之成因大致分析如下:

1. 因為教育水平偏低和受到傳?觀念負面的影響,所以強忍和接受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2. 因為父母的離異,而受到繼父、繼母,繼兄弟姊妹的歧視、虐待、毆打或性侵犯;
3. 因為個人智障,而受到家人的歧視、虐待、毆打或性侵犯;
4. 家人遇到不愉快的事件,而將不快的遭遇發洩在受害人身上;
5. 狹窄的居住環境所產生的不便和負面的影響;
6. 家人的精神出現不正常的問題,或產生怪異的行為;
7. 家人的心理出現不平衡的問題;
8. 產後抑鬱症的影響;
9. 沒有能力去照顧需要受照顧的家人;
10. 暴力色情的不良?物、影片所造成的影響。


現行香港法律的保障

  由於經歷了很多家庭暴力的事件,針對家庭暴力的事件,香港政府多年來透過立法和修訂立法,對干犯者作出嚴厲的查處整治,而起了一定的阻嚇作用。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75年第540宗「黎國瑞的案例」,上訴人黎國瑞被控告用籐條打傷他的一名年約14歲的兒子,導致他的兒子的手臂、大腿和背部出現瘀傷,被裁判司裁定「虐待兒童」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半年,經上訴後,上訴庭推翻原有的定刑,改判上訴人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

  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2條,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果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7條,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從香港高等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99年第118宗「林慧雯的案例」,上訴人林慧雯當時22歲 (是死者的母親),在1999年2月2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分別承認「虐待兒童」和「誤殺」的罪名,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在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24日的期間,用籐條打傷和虐待他的一名年約21個月大的兒子,導致他的兒子的前額、面部、腹部和背部受傷,而引致他的兒子的腦幹嚴重受損而死亡,香港高等法院司徒敬法官判罰上訴人監禁共九年。上訴人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減刑,但是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是適當,並駁回這項上訴。

  另外,根據香港高等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編號2001年第229宗「吳樂雲的案例」,上訴人吳樂雲是一個吸毒者和末婚,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當時年約19歲半) 在1999年12月11日產下一名女嬰,她在懷孕時有吸食海洛英,該名女嬰在1999年12月31日出院,當時健康良好;上訴人將該名女嬰交由她的契爺照顧,在2000年2月15日,該契爺發現該名女嬰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並給予一千七百元給上訴人作醫療費用,叫上訴人帶該名女嬰到醫院求診,上訴人假裝應承,但是上訴人卻把錢花掉在毒品上,而上訴人並沒有帶該名女嬰到醫院求診,在2000年2月16日的早上約九時半,上訴人才帶該名女嬰到瑪麗醫院求診,但該名女嬰被証實於同日早上十時半死亡,死亡原因是中了嗎啡毒。上訴人提出上訴,經上訴庭審訊後,維持上訴人「誤殺」的罪名成立,但是改判上訴人監禁六年。

  除了侵害人身罪條例外,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也訂立了相關的法律去嚴懲干犯者,包括男子亂倫 (第47條),可處監禁14年;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第48條),可處監禁14年;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 (第118條),可處終身監禁;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I條),可處監禁2年;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19條),可處監禁14年;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0條),可處監禁5年;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1條),可處監禁14年;猥褻侵犯 (第122條),可處監禁10年;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3條),可處終身監禁;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4條),可處監禁5年;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第125條),可處監禁10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第34條,警方可以向少年法庭為有需要受照顧的兒童或少年提出申請保護令,並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命令和指示。所謂「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是指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性侵犯,在健康、成長、福利等方面受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不受控制的程度達到可能令其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而那些缺乏照顧或有問題的兒童或少年,社會福利署便會向法庭提出申請有關的保護令,由法庭頒令社會福利署署長成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代為監管該兒童或少年,再安排入住院舍和照顧該兒童或少年。

建議和結論

  於家庭暴力的事件不斷發生,從市民的聲音,反映出有部份人仕對社會福利署和執法人員處理家庭暴力的事件表示不滿,認為法律的保障出現不足之處。經過詳細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作者認為現行的香港法律看來已經足夠及完善,不但對干犯者作出嚴厲的處罰,而且也起了一定的阻嚇作用。對於受害的兒童或少年或其他相關人仕,也由社會福利署負責跟進、照顧和提供援助。相對於其他鄰近的國家,香港的家庭暴力問題並不算太嚴重。要根治這個家庭暴力的問題,首先,香港政府必須加強社會福利署的服務,例如多派社工到有問題的家庭進行家訪、跟進、和提供適當的援助。

  其次,加強教育和宣傳,而民間的慈善團體和志願組織,也可以協助教育和宣傳,及提供相關的支援,好讓市民瞭解和認識家庭暴力的事件之禍害,要求市民及早舉報已經發生或將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並且要盡快尋求協助。尤其是那些生長在傳統封建或單親家庭的成員,不要再啞忍那些不幸的家庭暴力,要鼓起勇氣、勇敢地站起來面對和尋求協助。這樣不但可以制止家庭暴力繼續地發生在其身上,而且也可以防止家庭暴力漫延到其他不幸的家庭成員。

  另外,要進行全民教育,不要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加以白眼,反之而言,要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家庭作出鼓勵及伸出援手去提供協助。當市民遇到不愉快的事件,不應該將不快的遭遇發洩在其他人身上,或其沒有能力去照顧需要受照顧的家人,應馬上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和協助。而家庭成員要和睦相處,家人不要對患有智障、繼兄弟姊妹或有問題的其他家人作出歧視、虐待、毆打或性侵犯。而執法人員要提高警覺,遇到有可疑的情況,便要馬上展開調查,去防止及偵破家庭暴力的事件,及提供相關的援助。

  至於狹窄的居住環境所產生的不便和負面的影響,則依賴政府加快和改善其房屋政策,盡快為草根階層的市民,提供妥善的居住環境。當察覺到家人的精神或心理出現問題、怪異的行為、或產後抑鬱症等徵狀,首先要保持鎮定,然後安慰該病患的家人,盡快尋求協助和安排該家人接受有關的治療;當然,亦要依靠政府和民間的慈善團體和志願組織增強這方面的資源和協助,給予有需要的市民。透過教育和宣傳,讓市民了解到暴力色情的不良刊物、影片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加強對暴力色情的不良刊物和影片的禁制和檢控。我們要記著「血濃於水」的宗旨,要愛護家人,便能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要打擊家庭暴力,不單要有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強大支持,還需要市民的積極參與,上下一心,締造出一個和諧的社會,共創美好明天。
2007-01-06 6:41 am
More communication face to face,family day(s),play games together....
參考: hung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34: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05000051KK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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