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一問:請問什麼是「波士文條款」?

2007-01-05 7:35 am
經常於足球轉會報導中,見某某球會因 波士文條款 得益。
究竟什麼是「波士文條款」呢?

回答 (2)

2007-01-05 7:52 am
✔ 最佳答案
根據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0401635本人回答:
1) 甚麼是波士文條約?
尚·馬克·波士文(Jean-Marc Bosman) 是比利時足球乙組聯賽列日隊的一名普通隊員。在1990年合同到期時,波士文打算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隊踢球。然而敦刻爾克隊提供不出列日隊所需的轉會費,所以列日隊不放他走。
同時,由於波士文不再是甲隊球員,所以收入大為減少。然後他在盧森堡公國的歐洲法院起訴轉會的貿易限制。經過了長期艱苦的訴訟之後,波士文終於贏得官司,並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決: 波士文以及歐盟的所有球員在合約期滿之後,可在歐盟成員國內自由轉會。這就是大家所稱的波士文裁決。
波士文裁決同時禁止歐盟成員國本地聯賽及歐洲足協在比賽限制非本地球員的數目,但不包括非歐盟的球員在內。

由於球員轉會費往往是一筆十分可觀的費用,波士文案件隨即成為其他球員引用轉會的案例,這逼使球會必須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就要決定與球員續約或是賣走球員,免得到時人財兩空。

雖然波士文案例保障了球員的轉會權,但波士文本人卻因長達5年的訴訟,失去了參加比賽的機會,失去了自己的最風光的年日,更失去了大量的金錢,最終他的轉會事宜亦都告催,波士文本人,與球會一樣,成為了這個案例的受害者。

2) 波士文條約的內容是怎樣?
歐盟法院在1995年12月15日所作出的關於「博斯曼事件」的裁決,即所謂博斯曼法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歐洲足聯關於球員轉會以及限制隊員國籍等的相關規定屬非法條款。
歐洲足聯限制俱樂部關於外籍球員上場人數的強制規定,有悖於歐盟憲法中關於勞工自由流動的條款。根據此前制訂的相關法律,只有當涉及球員代表國家隊出場的問題時,歐洲足聯現有規定方能生效並執行。
歐洲足聯關於球員轉會的規定與歐盟現行法律相抵觸。根據現行轉會條文,當球員合同期滿尋求轉會時,新東家必須向球員原所屬俱樂部支付轉會費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歐盟15個成員國下屬的體育管理機構必須執行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
博斯曼法案被認為極大地推動了球隊之間的球員流動,球員利益得到了極大的保護。球員在合同期滿後可以自由選擇球隊。這使得小俱樂部和小國聯賽的球員都希望在合同期滿後儘快加盟大球會或大國聯賽。而大球會可以憑藉自己的優勢隨心所欲地從下游球會和聯賽處搜羅青年才俊。這進一步加劇了大俱樂部和小俱樂部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大球會的外援數量也開始大幅增加,許多大球隊屢屢出現球隊一線隊中外援數量佔據絕對多數,甚至上場陣容當中沒有一位本土球員的尷尬狀況。很多國家和地區的足協認為這極大地阻礙了本土年輕球員的成長,使得本國的國家隊出現人才斷層,乃至於水平下降,如德國、英格蘭等。儘管事實上歐洲各國足協相應作了調整,歐盟內部球員轉會不受此判決影響,對歐盟國家以外的外援上場的數量仍然做了限制,並沒出現在整個聯賽的範圍內外援占絕對多數的情況,另外對球員轉會仍然收取轉會費。

3) 誰是波士文?
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1964年10月30日),前比利時足球員,司職中場。他在他的足球生涯中並沒有什麼輝煌的成就,但是他卻憑藉博斯曼法案名聲大躁,儘管法案本身並沒有帶給他多少益處。
讓·馬克·博斯曼於1964年10月30日生於比利時。1974年在他10歲時,他加入了比利時著名的標準列日俱樂部(Standard Liège,港譯標準列治)的青年隊。期間他曾入選比利時國家青年隊,並且一度是國家青年隊的隊長。1986年他與標準列日俱樂部正式簽約,成為了一名職業球員。不過他漸漸發現自己很難在這樣一支大球會的一線隊立足。於是在兩年後的1988年,他轉會到了同城的RFC列日。轉會費為100,000美元。合同中規定合同期限兩年,月薪2500美元。
1990年4月,博斯曼與RFC列日的合同即將到期。俱樂部方面提出與他續約一年,可是工資僅僅是剛好與比利時足協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相等,即月薪1000美元。對此博斯曼本人表示難以接受。於是俱樂部隨即將他列入了轉會名單。隨後,法國的一支乙級球會敦刻爾克俱樂部對博斯曼產生了興趣,提出與博斯曼簽約。三個月後,在博斯曼與RFC列日的合同已經到期的情況下,RFC列日隊與敦刻爾克俱樂部就博斯曼的轉會問題達成了協議,後者向RFC列日隊租借博斯曼一年,並支付租金4萬美元。若一年後正式轉會,則需另支付16萬美元的轉會費。然而後來,RFC列日又自行更改條件,將轉會費提高到100萬美元,使該協議成為一紙空文。而敦刻爾克俱樂部表示他們無力支付如此高額的轉會費。於是同年7月,仍然不肯與RFC列日隊簽約的博斯曼,被該俱樂部根據比利時足協的規定,處以「無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隊以外任何球隊踢球」的處罰。這樣博斯曼成了無家可歸的人,他的經濟來源也斷絕了。他不願再為RFC列日隊踢球,而後者又不許他為別的球隊踢球。這樣的荒謬情況在現在幾乎不可能發生,然而,在舊有的轉會體制下,這卻是司空見慣的。
在這樣尋求轉會不成而又面臨俱樂部封殺的情況下,博斯曼決定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1990年8月,博斯曼一紙訴狀將RFC列日、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三方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他1000萬美元。他的訴訟理由是俱樂部不放自己轉會的行為,違反了歐盟成員國在1957年簽署的「關於歐盟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擇業」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博斯曼在訴訟中將槍口對準了歐洲足球聯賽的舊有轉會體制,同時要求歐盟責令歐洲足聯放開對非歐盟球員的轉會限制,因為這樣的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種族歧視。
而此時,為了生存,博斯曼只能於1992年2月加盟法屬留尼旺的聖丹尼斯隊。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俱樂部在博斯曼轉會敦刻爾克俱樂部時進行了非法干涉。同時,法院表示,今後的審議屬於違反《羅馬條約》的範疇,因此特意將這一訴訟委託總部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繼續進行。 同年9月,博斯曼結束了在法屬留尼旺的生活,回到了比利時。他既找不到新東家,又無法領取救濟金,生活陷入潦倒。熬到次年的5月他才在比利時的丙級隊沙勒魯瓦奧林匹克俱樂部找到了一份差事,勉強糊口。不過在此期間,他一直沒有放棄訴訟。
1995年3月,比利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歐洲足聯、比利時足協和RFC列日隊的上訴。歐洲足聯再次表示不服。他們採取了多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向歐盟部長理事會施加壓力,希望他們能幫助歐足聯維護對球員的管理權;另一方面,歐足聯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上的誠意,提出以800萬法郎私了。至此,經過媒體的大幅度渲染,博斯曼已經成為了全球矚目的新聞人物。處在風口浪尖的博斯曼已經無法不將官司繼續下去了。與此同時,歐洲法院受比利時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託,已經正式受理了這起球員轉會導致的官司。此時,博斯曼一方面獲得了大眾輿論的支持;另一方面,歐洲法院和歐盟的有關官員一再作出對博斯曼有利的表態。種種跡象表明,歐洲法院可能作出的裁決將會對歐洲足聯非常不利。
這一年的12月15日,歐洲法院做出了最後判決,裁定歐洲現行的轉會費制度與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此判決為最終裁決,不得上訴。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並判決此案再重新交回布魯塞爾法庭,由該法庭判決博斯曼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
判決下達後,歐盟立即介入此事。12月22日,歐盟委員會根據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歐洲足聯立即接受此判決。歐足聯還想做最後的抵抗,但是這已經是徒勞的了。1996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給歐洲足聯下達了最後通牒:歐足聯必須在6周之內接受歐洲法院有關「博斯曼事件」的裁決。2月19日,歐洲足聯被迫決定接受歐盟的要求,廢除對於外援上場名額的限制及現行的轉會制度。這事實上等於同意了「歐盟關於歐洲足球無權凌駕於歐盟法律之上」的觀點。因為在歐盟看來,職業足球是一項經濟活動。職業足球只有遵守歐盟的有關法規才能被視作是合法的經濟活動。
博斯曼法案的出台雖然讓博斯曼本人贏得了訴訟,但是同時也讓他成為了一名爭議性人物。雖然一些球星把他視為捍衛球員利益的自由斗士和革命者,但是許多小俱樂部把他當作數典忘祖的不受歡迎的人物。這樣一來,作為一名職業球員的博斯曼由於受制於個人能力,在尋找新東家的過程中自然舉步維艱了。更何況此時的博斯曼已經年過30,再加上持續多年的官司嚴重牽扯了他的精力,他早已過了自己的足球生涯顛峰期了。
博斯曼退役後失去了穩定的收入,只能依靠比利時政府發放的失業救濟金度日。雖然他偶爾也到國外演講以獲得一些出場費,個別球員也會私下給予他一些經濟援助,但是他並沒有過上寬裕的生活。他所獲得的賠償金拖了4年才全部領到,而其中的三分之一要用來支付律師的代理費。潦倒的生活還讓他的個人婚姻破裂。現在的博斯曼仍然只能和父母一起居住。而那些從博斯曼法案獲益的球員們似乎已經忘記了他,他本人認為在他與舊的轉會制度對抗的過程中也沒有得到過來自他們的支持。
博斯曼在最近的一次採訪中說:「如果我在美國打贏了這樣的官司,我不僅會一夜成名,而且也會成為百萬富翁,因為很多人會感謝我給他們帶來了自由。但是在歐洲,這隻能是一種奢望。」
2007-01-05 7:40 am
合約期滿後,球員可自由轉會!如麥馬拿文當年由利記轉去皇馬就係因為波士文條約。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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