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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交易簡介
1. 所謂排污交易,更為準確的說法是cap and trade,是結合政府監管和市場力量,由環保監管部門為個別企業(例如煤電廠)定出一個污染物排放上限。這上限即是企業可免費享有的排放額度,排污量低於上限的企業,可把剩餘的額度出售圖利,至於超額排污的企業,則須從其他排放量低於上限的企業購買其剩餘的額度,用以抵銷超標的排污量,否則企業便要受罰。這種做法比硬性規定每家企業必須降低本身的排污量來得優勝,因為企業可按照相對成本,從而決定自行投資於減排設施,抑或在市場購買所需的排污額度,以成本效益來管理企業排污問題;而從監管者的角度,個別企業的實際排污量其實是無關宏旨,最重要是控制整個地區污染物排放的總量。cap and trade的好處是透過市場力量,減少對個別企業的規管,逐步達成降低污染量的目標。
2. 粵、港政府嘗試引入管理新思維,例如在歐美等地廣泛採用的排污交易方法,用以解決困擾廣東和香港的跨境空氣污染,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兩電認為只要港府盡快批准中電興建液化天然氣集散站和港燈興建南丫島10號電廠,即可達到2010年的減排目標,根本毋須參與減排交易,這是短視的想法,因為本港除了兩電的污染外,還面對跨境空氣污染,兩地必須找出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若兩電本身能達到減排目標,亦根本無須補貼內地電廠。
3. 要成功推行cap and trade,有三項先決條件:首先,污染物排放問題屬於較為廣泛的區域問題;此外,地區內有眾多污染源頭,而個別污染者減排的成本並非相若;以及有簡單和準確方法量度污染物的排放量。
4. 推行cap and trade最早和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國。在1990年,美國修訂清新空氣法(Clean Air Act),推行二氧化硫(SO2)和氮化物(NOX)的排放交易機制,以解決酸雨問題,法例強制超額排放的企業,如未能在市場回購超標的排放額度,便須繳付每噸2,000美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相當於排放額度市價大約十倍,並會按1990年以後的物價逐年調整。這項措施首階段於1995年正式實施,主要針對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的煤電廠,第二階段於2000推行,針對的污染者擴展至較小型的煤電廠以及燃氣和燃油發電設施,預計到2010年,整項措施使二氧化硫每年排放量較1980年的水平下降1,000萬噸,相當於降低50%。
5. Cap and trade對解決酸雨問題成效顯著,如今美國已把措施擴展至其他空氣污染物,美國環保局(EPA)於去年公布,煤電廠在燃煤過程中對空氣排放的水銀物質,亦同樣須接受排放監管。現時美國煤電廠每年共排放48噸水銀,燃煤是造成空氣受水銀物質污染的主要元兇。
6. 美國於2003年開始與加拿大政府商討設立跨越邊境的cap and trade安排,適用於二氧化硫(SO2)和氮化物(NOX)的排放交易,此外,亦與墨西哥展開類似磋商。
7. 除了減低空氣污染,cap and trade同樣可應用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歐盟於2005年1月開始實行二氧化碳(CO2)排放交易,共有25個國家參與。歐盟的目標是由2008至2012年間,把成員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由1990年的水平下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