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約有說明星期一至五辨工時間為0900-1700
LUNCH TIME 為1245-1315
星期六辨工時間為0900-1300
question 1:請問所有在辨工時間外的工作,公司是否需要作出補償 i.e: extra pay or 補假?
另外case 1:
A 小姐於B旅行社為公司會計文員,但公司間中(大約一個月2次至10次)要求她0700要到碼頭作人肉指示牌的工作,大約1000再回公司完成日常duty.
question 2:
A 小姐為公司會計文員,她的工作不應該包括outdoor work, 明顯到碼頭作人肉指示牌的工作不是她的工作duty, 請問這旅行社是否違法??
question 3:
B旅行社完全沒有作出任何補償予A小姐,有否違法?? 另外有沒有任何政府機構如:勞工處可以幫助A小姐處理有關的不合理工作??
煩請各精通法律知識的人仕,解答本人的有關問題!!!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