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遣散費之計算及索償資格有以下疑問

2007-01-04 8:13 pm
您好! 本人對有關遣散費之計算及索償資格有以下疑問. 望貴處能盡快解答

本人於2006年3月15日入職現公司, 公司決定於2006年12月31日關閉.
我曾參閱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得知入職未滿24個月的僱員. 若公司關閉, 該僱員沒有資格得到任何賠償. 欲知就本人現況, 可否得到任何補償:

1. 有否年假以現金補償??
2. 有否任何金錢賠償??
3. 代通知金?? 但同事說公司只是有股東變動, 一個月通知期不能計算

盼覆!

回答 (2)

2007-01-04 9:36 pm
✔ 最佳答案
1. 有
2. 如公司解僱你,根據勞工法例需賠償相等於一個月的通知期/ 一個月薪金
3. 如新股東買下你現有整間公司,他們需買埋公司員工的一切責任,包括如遺散員工的賠償 ; 如新股東沒有買下你現有整間公司(包員工),舊有股東需向同事交代一切,並係新公司成立之前作出一切賠償
2007-01-04 8:34 pm
1. 可以要求現金補償年假或提前離職(放假)代替
2. 可以要求1個月代通知金賠償或公司早1個月前通知也可
3. 只是有股東變動, 其他沒有改變,則不用賠償,除非新股東要你離職


收錄日期: 2021-04-18 20:33: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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