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對有關遣散費之計算及索償資格有以下疑問. 望貴處能盡快解答
本人於2006年3月15日入職現公司, 公司決定於2006年12月31日關閉.
我曾參閱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得知入職未滿24個月的僱員. 若公司關閉, 該僱員沒有資格得到任何賠償. 欲知就本人現況, 可否得到任何補償:
1. 有否年假以現金補償??
2. 有否任何金錢賠償??
3. 代通知金?? 但同事說公司只是有股東變動, 一個月通知期不能計算
盼覆!
收錄日期: 2021-04-18 2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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